手机版
登录|注册
政府信息公开
归档时间:
已归档

澧县医疗保障局对县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53号提案的回复

2022-07-18 11:00 信息来源:澧县医疗保障局
字号:【

澧医保提复〔2022〕01号B类

                                    (此回复件公开)

蔡虹、黄晶晶、杨华委员:

你们联名提出的《关于规范县内药品配送渠道,增加地方税收的提案》(第53号)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政策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党中央部署,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1月1日印发了《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方案的总体思路为: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即国家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组织试点地区形成联盟,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探索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实行带量采购,以量换价,促进医药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各试点地区成立联合采购办公室,对集中采购和使用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国家医保局、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商务部、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监局及中央军委后勤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目标任务、范围形式、政策措施及组织保障进一步明确。各地区医保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国家药监局负责一致性评价的受理和审评工作。湖南省医保局、工信、财政、人社、卫健、市场监管、药监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国务院和部委的文件要求印发了《湖南省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湘医保发〔2019〕30号)通知。明确了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入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范围,鼓励军队及武警驻湘医疗机构、民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入。并将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使用、货款在线结算等工作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范畴。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公立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并在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公立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基础上,剩余用量仍可采购中选药品或省医药集团采购平台中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原则上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使用量。

二、关于规范县内药品配送渠道,增加地方税收的回复

1.关于带采药品配送问题。县医保局大力支持本县具有资质的药品配送企业进行配送。

2.关于带采药品、耗材的货款结算问题。县医保局通过省、市采购平台实行在线结算,预付50%货款,验收入库后余下货款在30天内线上一次性结清。

3.关于非带量采购的药品和耗材采购问题。根据县医疗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和安排,这项工作现在由两大健康集团负责。

4.县医保局负责组织县内两大健康集团执行国家药品带量采购政策,实行健康集团内药品耗材统一目录、统一议价、统一采购、统一结算和统筹调剂使用。如果县委、县政府出台药品、耗材采购的相关文件,县医保局将严格执行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为本县企业提供大力支持。

感谢您对澧县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澧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8日  

签 发 人:宋化丽                                                联 系 人:罗  林

联系单位:澧县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736-325779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湘易办
  • 政府领导
  • 网上信访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