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子女审批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再生育子女审批 |
适用范围 |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县; 2、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县,但双方或一方系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正式工作人员。 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县,流入本县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的流动人口。 |
事项审查类型 |
承诺事项 |
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七条 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之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再生育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受理机构 |
各镇村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736-3213082 |
决定机构 |
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申请条件 |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生育第3个及以上子女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
禁止性要求 |
无 |
申请材料目录 |
1、再生育审批表 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3、夫妻双方身份证、家庭户口薄 4、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5、夫妻两人近期合影小2寸相片2张。 |
办理基本流程 |
一、受理 申请人向夫妻双方任意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申报,填写《再生育申请表》,村(居)委会核实签字盖章后;通过政务一体化服务平台受理上传申请材料 二、审查 对受理的再生育子女审批申请,镇街卫计监督所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全员信息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符合再生育政策的镇街卫计监督所审查签署意见后,送县政务中心卫计局窗口审批。 三、决定制证 根据审批意见,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经政务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政务中心卫计局窗口制发《再生育证》。 |
办结时限 |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结果送达 |
通知申请人到村委会、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卫计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
监督投诉渠道 |
澧县优化办0736-3122110 0736-3261176 |
办公地址和时间 |
办公地址: 各镇村便民服务中心 澧县政务服务中心5号楼二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镇村便民服务中心:上午:8:00-12:00 下午:2:30-17:30 澧县政务服务中心 夏季:上午:9:00-12:00 下午:1:30-17:30 冬季:9:00-12:00 下午:1:00-5:00 |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
略(单独提供) |
流程图 |
(提供电子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