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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许可服务指南

2018-08-21 16:02 信息来源:县卫计局
字号:【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

适用范围

适用于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

事项审查类型

承诺事项

审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受理机构

澧县卫生局窗口(澧县政务服务中心5号楼二楼),咨询电话:0736-3213082

决定机构

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数量限制

无限制

申请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禁止性要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申请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5)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人员名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办理基本流程

一、受理

由澧县卫计局窗口工作人员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许可申请进行受理,即时作出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打印行政许可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时具体按以下情形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建设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许可申请,由澧县卫计局行政审批办组织资料和现场审查,填写审查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提交分管领导审批。办理时限:医疗机构设置审批10个工作日;执业登记许可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根据审批意见,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打证

根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由澧县卫计局窗口工作人员制作《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电话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证件。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结时限

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证件

监督投诉渠道

澧县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0736-3261176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澧县政务服务中心5号楼2楼大厅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900-1200 下午:130-530  冬季:900-1200 下午:100-500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略(单独提供)

流程图

(提供电子档)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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