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 |
事项审查类型 |
承诺事项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第七条 |
受理机构 |
澧县卫生局窗口(澧县政务服务中心5号楼二楼),咨询电话:0736-3213082 |
决定机构 |
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申请条件 |
1、供水单位场所符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规定,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现场审查,符合卫生要求; 2、供水设施及卫生设施符合卫生条件; 3、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4、供水单位自身卫生管理健全,制定与其适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并经过培训合格的卫生管理员; 5、供水人员必须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 6、供水单位具备自检能力或委托检验。 |
禁止性要求 |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
申请材料目录 |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水厂平面图、水源卫生防护区域地形图、供水管网图; 5、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6、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及检验报告或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7、水质检验结果和卫生评价报告; |
办理基本流程 |
一、受理 由澧县卫计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进行受理,即时作出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打印行政许可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时具体按以下情形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建设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对受理的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由澧县卫计局行政审批办组织资料和现场审查,填写审查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根据审核意见,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打证 根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由澧县卫计局窗口工作人员制作《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并电话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
办结时限 |
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
监督投诉渠道 |
澧县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0736-3261176 |
办公地址和时间 |
办公地址:澧县政务服务中心5号楼2楼大厅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9:00-12:00 下午:1:30-17:30 冬季:9:00-12:00 下午:1:00-5:00 |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
略(单独提供) |
流程图 |
(提供电子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