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 |
事项审查类型 |
承诺事项 |
审批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9号令)第二十一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下放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许可行政部门。 |
受理机构 |
澧县卫生局窗口(澧县政务服务中心5号楼二楼),咨询电话:0736-3213082 |
决定机构 |
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申请条件 |
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按照国家计生委印发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国计生发〔2001〕150号)执行。 |
禁止性要求 |
无 |
申请材料目录 |
1、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一式3份; |
办理基本流程 |
一、受理 由澧县卫计局窗口工作人员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申请进行受理,即时作出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打印行政许可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时具体按以下情形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建设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对受理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申请,由澧县卫计局行政审批办组织资料和现场审查,填写审查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提交分管领导审批。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根据审批意见,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打证 根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由澧县卫计局窗口工作人员制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电话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
办结时限 |
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
监督投诉渠道 |
澧县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0736-3261176 |
办公地址和时间 |
办公地址:澧县政务服务中心5号楼2楼大厅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9:00-12:00 下午:1:30-17:30 冬季:9:00-12:00 下午:1:00-5:00 |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
略(单独提供) |
流程图 |
(提供电子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