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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澧县公安局关于印发《澧县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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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DR-2022-22002

澧城发〔2022〕16号

县城区各街道、县直有关单位:

《澧县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澧县公安局

2022年8月8日

澧县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结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城管局依法管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职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管理户外广告内容的职能;县公安交警大队依法管理交通设施和影响交通设施的广告职能;县住建局依法管理路灯、交通站牌等公共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职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或者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或者投映等方式,设立户外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公共信息栏或者实物造型等设施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第六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应当遵循规划控制、安全规范、美观协调、节能环保的原则。

县城管执法局是我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严格遵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城市建成区环线以内不得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入城口道路两侧可以根据规划适当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

第八条 建(构)筑物同一墙面可以设置1个平行于建筑墙面的广告设施,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面外立面面积的30%。

第九条 大型LED显示屏广告应当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使用时间控制在每日8:00至22:00,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周边等特殊区域除外。

第十条 既需设置户外招牌又需设置LED滚动屏户外广告的,双色LED滚动屏应当设置在户外招牌下方,且距离地面2米以上的位置,且长度不超出户外招牌。

第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的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公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先征求公路等相关单位的意见,由县城管局审批设置。

第十二条 同一个大型广场不得设置2处以上临时户外广告。其他户外场所不得设置1处以上临时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 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商铺庆典、展销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时间不得超过2天;

(二)公益、节庆类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时间不得超过5天;

(三)施工工地设置的围档和道旗广告的设置时间,可以根据施工工期来确定,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设置舞台、音响、大型展棚、充气拱门、软质横幅条幅等设施;

(二)使用可燃性气体的空飘气球;

(三)妨碍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

(四)占用车道、人行道和公共绿化带。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材料齐全的,县城管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商场门店临时占道展销宣传的,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审批及日常监管。

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位置、形式、规格、期限进行设置。

第十六条 道旗广告和立式广告树设施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选址设置在工业园区、在建房地产工地、酒店和商业广场红线范围内适当的位置。设置位置不得影响行人正常通行和城市市容环境,不得占用人行道和城市绿化带。同一户外场所只能设置1处立式广告树。

立式广告树的高度不宜高于8米;在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广场和工业园区设置的,可放宽至12米。

设置人要做好安全管理,广告画面和设施破损的要及时维修和更换。设置期满后,应当在期满当日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广告审查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第十八条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内容由县委宣传部统筹安排。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镇街需设置户外公益广告,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县城管执法局应当加强对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监管。下列情形,由县城管执法局纳入城市管理考评范围:

(一)设施和画面是否出现破损;

(二)钢架设施是否生锈且结构有安全隐患;

(三)是否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测。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置户外公益广告的,其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户外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LED显示屏广告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5秒或者总时长的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或者总时长的1/5;

(三)画面中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降低公众对户外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

(四)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

第二十二条 商业广告位经营者申请常年发布公益广告的,应当在本年初提出公益广告发布计划,明确公益广告发布地点、时间、面积等。

第三章 户外招牌设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设置户外招牌应当与周边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建筑风格统筹合理布局,综合考虑白天环境美化和夜间景观亮化,达到与街区文化特色相融合、与主体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整体效果。

在商住混合区域内设置自带点光源的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遵守规定时限,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

第二十四条 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专项规划、技术规范要求,对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由县城管执法局登记。对不符合设置规划的,县城管执法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县城管执法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店(门)一牌(匾),(大型商场可在建筑物不同立面分别设置户外招牌,位于道路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出入口且属同一经营单位的,可在两侧出入口上方按标准分别设置户外招牌);

(二)户外招牌中使用的文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户外招牌应当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定位设置;

(四)在同一建筑物设置的户外招牌,应当与建筑物本身及相邻户外招牌的高度、媒体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比例适当、协调;

(五)多层建筑1层以上的单位需要设置户外招牌的,应当依次在2层出入口处墙壁上有序设置;

(六)户外招牌应当选用节能且符合消防、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设置户外招牌,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未经登记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户外招牌;

(二)擅自占用他人门面设置户外招牌;

(三)设置户外招牌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整体风格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

(四)设置户外招牌遮挡玻璃幕墙、窗户或者占用、堵塞楼梯间、通风口、消防通道等公共设施;

(五)设置上下重叠户外招牌,一店(门)设置多块户外招牌。

第二十七条 临街新建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其他商业用房外立面装饰设计,应当预留户外招牌设置位置。

第二十八条 有独立产权的整栋建筑物可以在建筑物临街方向的楼体立面上设置名称标识,其字体大小和设计风格应当与建筑物外观相协调。

1个墙体立面只允许设置1个楼宇名称标识。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底层有独立出入口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户外招牌数量不应当超过出入口个数;

(二)底层同一经营主体的沿街门面外立面有连续隔断的,或坐落在道路拐角处的,可以分别设置;

(三)24小时营业服务、临街人行道宽度小于2.5m、步行商业街、特色商业街或商业街坊内圈等的办公、生产经营单位可增设1块小型侧招。

第三十条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招牌宽度不应当超过自身沿街门面宽度;设置于建筑顶层的户外招牌上缘不应当超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上沿,设置于其他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当超出上层窗台或阳台下沿线;户外招牌高度与所在楼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1:3;

(二)有柱廊、骑楼或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时,应当在廊道内侧设置;当出挑部分离地高度小于3m时,可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外墙面上;

(三)结合底层建筑出入口雨篷设置的户外招牌,应当采用字符式或轻质结构,整体高度与底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1:3,下缘不应当低于雨篷下沿线,外表面不应当超出雨篷四周边线。

第三十一条 外立面为玻璃幕墙的商住楼,设置户外招牌时要符合安全规定,限制使用外镶式发光装置,且厚度应当满足隔热要求。

第三十二条 商业街区2层楼以上的商业招牌设置应当根据规划要求设置集中式招牌,申请人需与物业管理部门或业主协商确定设置形式和位置。设置单位要结合建筑墙面风格和规范要求统一设计,设置位置一般控制在3层楼以上5层楼以下的实体墙面。

集中式招牌字体的大小应当根据裙楼墙体部分的大小合理布局,字体不宜过大,颜色应当协调搭配,并与建筑风格相融合。集中式招牌设置面积不宜大于5层以下建筑外立面面积的30%。

商户较多不够设置时,商业综合体管理单位可在商业综合体的出入口周边适当位置设置“商业导引指示牌”。

第三十三条 商业连锁店、银行、邮政、电信等机构及其各网点设置的户外招牌,在不影响所在区域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以依照其固有风格统一设置,独立设置时宽度不宜大于2米、长度不宜大于15米,总体不能超出整体墙面。

第三十四条 附带经营范围、电话号码、商业广告等内容或者在单位、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办公地以外设置的户外招牌,应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户外招牌施工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户外招牌设置人因搬迁、终止经营等其户外招牌不再需要使用的,设置人应当及时自行拆除。

第三十七条 设置人应当加强对户外招牌的维护管理,出现表面污损、老旧褪色、字体残缺、显示不完全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招牌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牢固、安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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