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卫生健康局对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39号提案的回复
澧卫提复〔2023〕3号B类
(此回复件公开)
蔡虹、傅熙明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增加地方税收,规范县内药品配送渠道的提案》收悉。现回复如下:
为全面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切实改革基层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现象,降低人民群众用药成本,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县各医疗卫生机构于2011年6月20日零时起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统一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统一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零差率销售,落实医保报销政策。
一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市卫健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我局认真组织落实,积极推进改革不断深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稳步推进,确保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各项惠民政策得到有效落实,人民群众实实在在享受到医改带来的实惠,成效显著。特别是基本药物统一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零差率销售的实行,药品质量更加安全有效,药品价格更加透明低廉,市场行为更加成熟规范。开单提成、领取回扣等药品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已无操作空间,县内药品经营企业和医院自主定价、出厂价与零售价之间有巨大差距等情况已不存在。最大限度保证了老百姓能使用到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物。
保证基本药物及时、足量、保质供应,是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满足广大群众基本用药的重要环节。《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11〕47号)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中标人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委托配送的,中标人和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向采购机构递交授权委托书和配送承诺书。药品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合同保证药品供应,及时满足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需要,并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规定就是为了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基本药物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到每个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在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制定实施了《澧县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遴选工作方案》,公布了遴选的基本条件,通过公开报名、资质审查、征求意见、部门会商、中选公示等程序,由县医改领导小组组织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县药监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等部门按相关原则和条件,选定湖南湘北药业有限公司等11家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为基本药物配送中选企业。
目前,我县还没有一家真正“全能型”的药品配送企业,每个配送企业所配送的药品各有侧重,没有一家企业能全面覆盖所有药品,特别是集采带量药品,我县配送企业拥有配送权的品种有限,无法完全满足医院及群众需求。统一配送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药品配送企业的选择标准应以现代物流能力、销售规模等作为量化标准,通过公平公开的方式产生,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应当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就目前的政策前提、市场环境、供需关系而言,在澧县本地配送企业能够配送药品的情况下,一直在优先本地企业。
感谢各位委员对我县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提出宝贵建议,我局将继续加强对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认真分析提案,组织学习考察,开展专题研究,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同时,大力规范药品市场,确保老百姓用到质优价廉的放心药品。欢迎委员继续关心支持我县卫生健康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2023年5月29日
签 发 人:孙家辉 联 系 人:胡斌
联系单位:澧县卫生健康局 联系电话:13469170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