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财政局 澧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澧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财政报账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我们修订了《澧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财政报账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澧县财政局
澧县乡村振兴局
2023年4月19日
澧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财政报账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财政报账制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脱贫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操作指南》等有关政策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财政报账制是指乡村振兴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计划文件、项目施工合同书、项目验收报告书等,提出用款计划并提供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行财政报账制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实行专账管理的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发展资金及其他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以下简称“衔接资金”)。
第四条 在财政衔接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县财政局是财政衔接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监督检查。
县乡村振兴、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农经站)、民政(老区办)、林业、交通等部门是衔接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部门的职责分工情况、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镇(街)是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主要负责指导、监督项目村及受益群众选择和实施衔接资金项目,所有衔接资金项目按上级相关要求在镇(街)、村(居)公开公示,严格项目验收;加强各类衔接资金事前、事中、事后检查、监管,确保衔接资金真正用于乡村振兴工作。
镇(街)财政所要履行职责,主要负责衔接资金的报账工作,对财政衔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所有收支核算到具体项目,并配合加强各类衔接资金的检查、监管。
第二章 报账程序
第五条 镇(街)财政所在收到报账资料后,要认真、仔细、从严审核。报账依据充分、手续齐全的项目,应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应与衔接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签订项目施工合同书。项目施工合同书应明确甲乙双方名称及权利义务、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工程量、投入总额、补助金额、完工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工程进度提出验收和报账申请,填写“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合法的原始凭证,经镇(街)乡村振兴办和财政所审核签字后,报(镇)街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审批。镇(街)财政所据此拨款、经管站据此报账,原则上做到完工一批,验收一批,报账一批。
第七条 衔接资金项目需采购大宗物资、材料,且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同时,必须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八条 衔接资金项目实施中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属于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定。属于招投标管理范围的(农户自建或联办项目除外),应执行招投标相关规定。。
第九条 建立衔接资金项目质量保证金制度,基础设施类项目完工验收后,报账时预留项目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预留的质量保证金要开具村级往来结算收据,注明应付款——质量保证金。项目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未出现质量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提请,经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单位审核后,镇(街)经管站退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镇(街)经管站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置。
第十条 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财政衔接资金3日内,将资金指标文传递至资金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收到资金指标文20日内向县财政局报送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经县财政局审核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进行研究确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确定后5日内,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项目计划文件;县财政局收到项目计划文件后15日内将衔接资金拨付至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或镇(街)财政所。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需对衔接资金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优先办理,按财政投资评审规定的时限出具评审结论。
镇(街)财政所支付衔接资金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在收到衔接资金项目报账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将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通过村账乡代理专户直接支付到合同方收款人,合同签订乙方、开票方、资金支付银行回执单的收款人要一致。衔接资金项目支付的资金,必须在对应的项目资金指标内办理,不得挪用指标、随意改变和扩大支出范围。涉及补贴到户、到人的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通过湖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
第十一条 对以下情况,不予报账或拨付衔接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衔接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项目支出超预算(计划)或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报账资料和原始凭证的;
(四)未出具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的;
(五)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七)其它不符合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三章 凭证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衔接资金项目报账时,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供以下凭据:
(一)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审批表;
(二)项目施工合同书,需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要提供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或协议书(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材料、种苗、肥料等要有供货方合同);
(三)项目税务发票;
(四)项目预算明细表,项目需进行财政评审的要提供预算评审报告;
(五)项目决(结)算明细表,项目需进行财政评审的要提供决(结)评审报告;
(六)项目验收资料(验收意见书);
(七)项目实施前、中、后对比照片;
(八)其他有关合法凭证(如身份证、银行卡等复印件);
(九)项目资金支付银行回执单。
《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脱贫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操作指南》规定的财政衔接资金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实施的22项资料适用于项目资料整理。
第十三条 镇(街)财政所、乡村振兴办、经管站严格审核报账原始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等。
第十四条 镇(街)应定期向县财政局和县衔接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报账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县财政局要建立衔接资金拨付台账,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衔接资金项目台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衔接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开展财政衔接资金报账情况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县监察、审计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专项检查,发现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并报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报账情况,会同衔接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将项目实施、资金支付等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财政衔接资金资金和项目管理子系统”,准确反映财政衔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对财政衔接资金财政报账过程工作中违规违纪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澧县财政局 澧县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澧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财政报账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澧财发〔202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