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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财政局 澧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澧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4-19 16:23 信息来源:澧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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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过渡期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支持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过渡期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结合我县实际,我们修订了《澧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澧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澧县财政局


澧县乡村振兴局


 2023年4月19日

澧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脱贫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操作指南》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资金,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 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包括: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县财政预算安排。

2.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包括:实施带动搬迁户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专项建设基金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贴息。

3. 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包括:从中央衔接资金中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从省级衔接资金中对省内跨县就业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对带动脱贫人口就业的乡村生产加工车间、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和发展产业的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等给予一定生产奖补或就业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 培育和壮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包括: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农产品精加工,农产品保鲜冷藏;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农田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 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 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林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三条  衔接资金安排用于农业产业发展的占比要逐年提高,鼓励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2022年至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用于农业产业的比例不得低于55%、60%、65%、70%。用于以下方面的项目属于产业范畴:农产品加工,具有民族特色的手工业,以农业产业为主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先进生产加工技术,购买技术服务,与具体产业项目密切相关的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农产品为原料供应的加工、仓储、物流等产业配套设施,农产品、特色手工制品品牌打造和产销对接,乡村旅游,小额信贷贴息、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等。

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安排用于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的比例,不得超过其资金总规模的30%。

第四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垫资、偿还债务等。偿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内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和资金下达,指导乡村振兴、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民政(老区办)、林业、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镇(街)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革命老区发展等任务因素,结合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少数民族人口、易地扶贫搬迁人口的规模和资金绩效评价等情况,提出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财政衔接资金3日内,将资金指标文传递至资金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收到资金指标文20日内向县财政局报送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经县财政局审核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进行研究确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确定后5日内,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项目计划文件。县财政局收到项目计划文件后15日内将衔接资金下达至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或镇(街)财政所。

第六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分别从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县财政局在资金安排上要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衔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所有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必须纳入项目库管理,按规定程序制定资金项目计划。其中,利用财政衔接资金支持的产业项目入库前,必须充分做好可行性研究,确保项目实施可持续发挥效益。

第八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要强化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建设验收、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制度。属于财政投资评审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财政投资评审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20万以下)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九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县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实行行政村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衔接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补助标准、受益对象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由公示主体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资金支出进度4月底前不低于30%、6月底前不低于60%、9月底前不低于80%、12月底前全部完成(除质量保证金外)。基础设施类项目必须按投资总额的3%预留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经验收无质量问题才能退付质量保证金。不得大额提现支付工程款,不得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合同约定的收款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账户。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应按照县财政局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衔接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奖补产业发展等到户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通过湖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相关要求,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及绩效情况开展监管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澧县财政局 澧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澧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澧财发〔202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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