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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LXDR-2023-00003
澧政通告〔2023〕3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森林防火禁火令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区域。
三、禁火内容:
禁火期内,在禁火区域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行为;
(二)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行为;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等行为;
(四)吸烟、点火照明、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举办篝火等行为;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六)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烧农作物秸秆、烧荒开垦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由县森林防火主管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县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澧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澧政通告〔2018〕8号)文件同步废止。
澧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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