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民政局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内殡葬行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澧县民政局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内殡葬行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公示,现就通告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革除丧葬陋习,倡导文明新风,切实解决殡葬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多措并举,标本兼治,规范安葬行为,整肃殡葬秩序,切实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移风易俗,形成党员和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由县民政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内殡葬行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二、政策依据
该通告的制定依据了《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1.推行遗体火化。从2024年9月1日零时起,全县财政供养公职人员(全县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驻澧各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特困供养对象、县四个街道规划区火葬范围居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禁止土葬(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
2.规范遗体接运。火葬区居民死亡后,可由县殡仪馆接运遗体,也可由丧主自行运送遗体到殡仪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等殡仪服务活动。传染病患者死亡后,遗体经相关医疗机构处理后由县殡仪馆接运火化。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非正常死亡的, 由公安机关在勘察现场后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
3.实行集中治丧。从2024年9月1日零时起,县城规划区办理丧事活动应当在县殡仪馆或者其他室内场所进行,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建灵棚,严禁燃放烟花鞭炮、沿街游丧、抛撒冥纸、焚烧祭品。
4.推行集中安葬。居民遗体火化后,骨灰应安放在公墓或寄存在公益性骨灰堂,也可由亲属自行保存。提倡水葬、花葬、树葬、草坪葬、骨灰撒散青山等节地生态安葬,禁止骨灰装棺再葬。规划区内严禁再添新坟,不得重建、扩建、翻新旧坟。
5.加强殡葬整治。严禁生产销售不易降解材料祭祀用品、封建迷信用品,禁止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火葬区死亡人员遗体土葬提供墓地(墓穴)、运输等便利。
6.实行惠民殡葬。具有本县户籍、未享受国家或单位丧葬补助或抚恤金的死亡人员遗体在县殡仪馆火化的,免除县城规划区内遗体接运费、平板火化炉火化费、三年骨灰寄存费。对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免除遗体接运费、平板火化炉火化费、三年骨灰寄存费、一个400元以内的普通骨灰盒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