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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澧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澧县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2025-02-20 10:06 信息来源:澧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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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目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县持续加大脱贫攻坚(衔接)投入力度,实施了大量扶贫(衔接)资金项目,形成了一批项目资产,极大地改善了脱贫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为脱贫户脱贫增收、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了重要基础。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扶贫(衔接)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衔接)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草拟了《澧县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通过出台该办法,明确扶贫(衔接)项目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合理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强化扶贫(衔接)项目资产底数摸排、确权移交、管护运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全流程监督管理,防止闲置和损失浪费,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更好保障。

二、文件依据

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中共湖南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湘委振组办〔2022〕6 号)和湖南省财政厅等六厅委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脱贫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湘财农〔2022〕14号)等文件要求。

三、主要内容

1.资产范围。主要包括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政府债券、行业扶贫资金、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投入项目形成的资产。

不包括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形成的项目资产及其他有明确规定虽使用扶贫(衔接)资金但不能纳入资产处置范围的项目资产。

2.处置类型。

(1)已达到报废年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项目资产;

(2)因规划调整或政策因素拆除的项目资产;

(3)因自然环境因素或技术原因造成效益不佳需要转产的经营性项目资产;

(4)灾害损毁的项目资产(指暴雨、冰雹、泥石流、瘟疫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损坏、损毁的资产);

(5)经营主体申请撤资或因其他原因申请提前终止协议的项目资产;

(6)正常运营但未按时或未获得足额分红的项目资产;

(7)依照有关规定确需处置的其他项目资产。

3.处置方式。根据资产实际,可采取修复、出售、出让、协议转让、报废(终止)、报损(亏损)、置换、转产等方式进行处置。

4.处置程序。

按资产权属归属,分为确权到村级、确权到镇级和县直行业主管部门两种处置程序。

(1)确权到村级的集体资产处置程序。对资产原值10万元(含)以下的村级项目资产。项目资产拍卖、变卖、转让的,先期进行资产评估,经民主决策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村申请—镇街核实”的程序进行简化处置。镇街审批后公示公告处置结果,下达批复处置结果意见给村,同时将处置结果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专班备案。对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上的村级项目资产。项目资产拍卖、变卖、转让的,先期进行资产评估,按照“村申报-镇街审核-县审批”的程序进行申报处置。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按村集体收入入账,经报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专班备案后重新安排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相关项目。

(2)确权到镇级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程序。对确权到镇级和到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资产,按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置,由处置单位将处置结果报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专班。属于镇级和部门资产的处置变卖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工作要求。一是严格资产处置程序。各镇街、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处置工作,落实资产处置公告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项目资产处置结果要及时在镇、村两级公示栏公示和县政府门户网公告。二是加强指导和审查把关。各镇街、各部门不得违规处置项目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产处置的指导和审查把关,若因审核审查把关不严,造成项目资产流失损失的,依法依纪追责问责。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流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三是做好处置档案收集。各镇街、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流程,做好项目资产处置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建立“一资产一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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