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0224001)
澧县九澧矿泉饮用水销售部经营的“澧县九澧矿泉饮用水销售部”( 生产日期:2024-11-24、规格型号:16.9L/桶)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20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A2024-03-J771087),报告内容载明: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12月24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澧县九澧矿泉饮用水销售部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A2024-03-J771087),告知复检权利,执法人员当日进行现场检查,截止案发时澧县九澧矿泉饮用水销售部已全部销售完毕,总计货值金额1250元。经核实,上述包装饮用水由湖南九澧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并运送至该销售部门店进行销售,本局已责令要求澧县九澧矿泉饮用水销售部进行召回处理。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该销售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上述“鑫山门山泉包装饮用水”时,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供了相关进货凭证记录、生产商的证照及相关检验证明,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律要求,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涉案“鑫山门山泉包装饮用水”为预包装食品,依常识判断,导致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应该发生在生产环节,而非销售环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所列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综合裁量对该销售部不予行政处罚。
(四)教育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2、确保食品安全全链条落实主体督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五)公示期限:
2025年2月24日至2025年3月24日
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