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登录|注册
政府信息公开
归档时间:
已归档

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0325003)

2025-03-25 16:06 信息来源: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湖南春和园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枣花原蜜”(生产日期:2024-07-17、规格型号:500g/瓶)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20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A2024-03-J771087),报告内容载明: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12月31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湖南春和园蜂业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A2024-03-J771087),告知复检权利,执法人员当日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产品。

2025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批次“枣花原蜜”复检《检验报告》(NO:FHN20250101523)和《复检结果告知书》(澧市监检告字〔2025〕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经核实,当事人共计生产、经营“枣花原蜜”(生产日期:2024-07-17、规格型号:500g/瓶)30瓶,售价18元/瓶,获利6元/瓶,经营总额540元,获利180元,现已全部经营完毕,没有库存。本局已责令要求湖南春和园蜂业有限公司进行召回处理。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九条减轻情形的裁量幅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条件,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540元;2、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540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公司认为造成此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为原材料采购人员在采购原料过程中把控不严。
事后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加强供应链管理,与蜂农密切合作,并加强蜂蜜的检验和审核。加强产品出厂检验,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食品安全质量监督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和操作规范。

(五)公示期限:

2025年3月25日至2025年4月25日

 

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湘易办
  • 政府领导
  • 网上信访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