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民政局 澧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澧县城乡居民基本丧葬服务费用免除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澧民发〔2025〕6号
LXDR-2025-0700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各单位:
现将《澧县城乡居民基本丧葬服务费用免除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澧县民政局
澧县财政局
2025年7月11日
澧县城乡居民基本丧葬服务费用免除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细则
为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落实惠民殡葬政策,促进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参照《常德市民政局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城乡居民基本丧葬服务费用免除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民发〔2020〕6号)文件内容,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
(一)免除对象
凡具有本县户籍,死亡后在澧县殡仪馆办丧、火化的城乡居民。
(二)免费项目
1.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
2.3天以内(含3天)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
3.遗体火化费(平板炉);
4.骨灰寄存费(3年)。
死者家属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者选择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的服务,以及非殡仪馆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价差,由死者家属自行承担。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优抚对象以及土葬对象自愿火化等特殊群体实行火化的,加送200元以内(含200元)的普通骨灰盒、300元以内(含300元)的纸棺各一个。
各免费项目具体标准按我县发改部门核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凡是澧县户籍居民骨灰,对于在大地岭陵园采取花葬、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200元/人;对于采取抛洒江河等生态安葬方式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200元/人。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普通对象,经办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死者身份证和死亡证明到县殡葬事务中心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手续,按要求如实填写《澧县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申请表》,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由县殡葬事务中心直接抵扣。
(二)符合条件的特殊对象,经办人凭有效证明(含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者身份证和死亡证明、低保证或特困供养证等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县殡葬事务中心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手续,按要求如实填写《澧县城乡特殊群体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申请表》,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由县殡葬事务中心直接抵扣。
(三)对于实行一般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由经办人凭有效证明(含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者身份证和火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澧县大地岭陵园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手续,按要求如实填写《澧县城乡居民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在结算墓地购买服务费用时由县殡葬事务中心直接抵扣;对于采取抛洒江河生态安葬方式的,由经办人凭有效证明(含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者身份证和火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抛洒江河时的现场照片)到县殡葬事务中心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手续,按要求如实填写《澧县城乡居民抛洒江河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由县殡葬事务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审核资料通过后给与奖励。
(四)县殡葬事务中心将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情况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情况按月汇总造册并附相关材料,交由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划拨补贴经费。
四、资金来源
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县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每月度据实结算。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实行惠民殡葬政策,是县委、县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各单位、殡葬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宣传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民政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做好惠民殡葬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工作监督和指导,确保惠民殡葬政策落地落实;县财政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保障和资金使用监管工作,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三)加强执行跟踪。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建立健全机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加强对惠民殡葬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奖补)资金的,要责令清退,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于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条件对象纳入范围或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其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清退资金并严肃追责。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2024年11月25日印发的《澧县民政局澧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澧县城乡居民基本丧葬服务费用免除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澧民发〔2024〕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澧县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申请表
2.澧县城乡特殊群体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申请表
3.澧县城乡居民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
4.澧县城乡居民抛洒江河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