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
LXDR-2025-00002
澧政发〔2025〕3号
为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53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湘环发〔2025〕43号)等规定,在省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前提下,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全县耕地划定秸秆禁烧区、限烧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区域范围。全县耕地分别划定为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禁烧区划定范围如下:
1.澧阳街道、澧浦街道、澧西街道、澧澹街道、澧南镇、城头山镇、涔南镇、小渡口镇、官垸镇、如东镇、梦溪镇、复兴镇、盐井镇、大堰垱镇、金罗镇、王家厂镇全域;
2.甘溪滩镇精华寺社区全域,甘溪村、丰年村、古北村、芦茅村部分区域;
3.火连坡镇观音阁社区、新桥村全域,花园湾社区、山门直属村、石庄村、水氽洞村、芦桥村、古台村、金山村、澧淞村、双溪村、楠木村、羊耳山村、三元村、古城岗村部分区域;
4.码头铺镇码头社区、方石坪社区、杉木村全域,莲花村、刻木山村、杨家湾村、球山村、万家岗村、红岩村、龙洞峪村、回龙峪村、三观寺村、罗坪村、云台村、陆家桥村、洞市村、昌家村、桐子岗村部分区域。
限烧区划定范围为全县耕地未列入禁烧区的其他区域。
上述划定的禁烧区、限烧区具体区域以秸秆禁烧区、限烧区耕地分布图大比例尺为准。
二、严格管控要求。禁烧区实行强制性、常态化禁烧管控政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秸秆禁烧区应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标明“秸秆禁烧区”字样。对经检疫确需通过焚烧处理秸秆病虫害的,在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并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方可有序焚烧。
限烧区在满足气象条件的情形下,实行镇事前申报,依照方案以村为单位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由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
限烧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1.限烧区下风向区域相关城市实测已达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2.预测限烧区下风向区域相关城市未来48小时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
3.限烧区内18:00至次日9:00的时段;
4.限烧区内出现小风(小于2级)、静稳等不利于大气扩散的天气;
5.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形。
三、强化执法监管。凡违反本通告规定,不遵守秸秆禁烧限烧管控要求的,一经查实,由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违规实施露天焚烧且不主动扑灭,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压实工作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秸秆禁限烧管控工作,强化责任分解,落实分区管控,坚持疏堵结合,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社、种田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头做好秸秆禁限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五、规范施行时限。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澧政发〔2024〕6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澧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