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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0821001)

2025-08-21 08:51 信息来源: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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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三科农商城赵钢蔬菜批发部经营的“生姜、青椒”( 购进日期:2025-05-12)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12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5-05-12),经抽样检验, 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青椒(购进日期:2025-05-12),经抽样检验,倍硫磷,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5年6月18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澧县三科农商城赵钢蔬菜批发部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A2025-05-J361245、A2025-05-J361246),告知复检权利,执法人员当日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食用农产品。

经核实,该批发部于2025年5月12日购进上述批次的生姜共计76kg,支付货款价值480元;购进上述批次的青椒共计100kg,支付货款价值600元。上述抽检批次“生姜、青椒”当事人已全部通过零售方式销售完毕,生姜销售金额684元,青椒销售金额800元,共计销售额1484元,扣除成本后违法所得为404元。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该批发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调查,主观上无故意采购不合格“生姜、青椒”的情形,并如实说明情况,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采购上述“生姜、青椒”时,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所列情形,经综合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没收违法所得404元。

(四)教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2、确保食品安全全链条落实主体督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五)公示期限:2025年8月21日至2025年9月21日



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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