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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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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DR—2025—00001

澧政发〔2025〕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和《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澧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澧政发〔2022〕9号)的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县政府(含县政府办,下同)规范性文件124件,其中失效10件(附件1)、废止11件(附件2)、修改23件(附件3)、继续有效34件(附件4)、重新公布46件(附件5)。

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文件自身规定了有效期的,按规定的有效期执行。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责任单位修改后按照“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程序重新发文。

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各行政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要密切关注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对需要宣布失效、废止、继续有效、重新公布或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处理,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依法按程序自行清理、公布,清理结果报县司法局备案。

附件:

1.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2.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3.需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4.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5.重新公布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澧政发〔2025〕2号相关附件.doc

澧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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