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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澧县自然资源局 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澧县城区居民自建房D级危房拆除重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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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DR—2025—13002

澧建发〔2025〕10号

为持续推进居民自建房专项整治,促进城市安全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居民自建房安全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疏堵结合,建立健全协同联控、全链管控、闭环封控的工作体系,推动县城区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常态长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持续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水平。

二、适用范围和基本条件

县城区居民自建房控制区域内一律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

县城区居民自建房D级危房实施“四原”(即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使用性质)拆除重建适用本办法。

(一)前提条件。县城区居民自建房D级危房实施“四原”拆除重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原址位于县城区居民自建房D级危房拆除重建控制范围内(见附件13),具体为:县城区北起大坪低干(澹水河),南抵澧水大堤,西至洄水渠,东到临津桥;

2.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城区主要街道临街房屋除外);

3.主体房屋为实际起居居所和唯一自建房。

(二)过程条件。县城区居民自建房D级危房在拆除重建过程中,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全等级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且县住建部门建议处置措施为拆除重建;

2.所有权人为祖籍居民(含项目征拆安置户、移民户,不含户口迁入)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参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管理规定,严格资格审查并遵从“一户一宅”管理;所有权人为非祖籍居民申请“四原”拆除重建的,纳入国有土地上建房管理;

3.限额以上房屋“四原”拆除重建应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限额以下房屋(含集体土地)“四原”拆迁重建,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位于人口稠密区域的,县住建部门须依法组织开展消防评估。

(三)否决条件。县城区居民自建房D级危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拆除重建:

1.被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的;

2.土地通过非法转让取得,存在抢搭抢建或主体房屋未实际建成居住的;

3.属历史文化保护建筑、拟整治的城镇棚户区(危旧房)以及重点建设项目开发区域,因纳入规划管控无法原址重建的;

4.属“空心房”或属于附属用房的;

5.所有权人亡故,继承人不具备集体土地建房资格的;

6法律法规禁止建房的其他情形。

三、工作原则

(一)协调联动。坚持安全至上,构建“县级统筹、街道为主、部门协同、分类处置、业主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强化日常监管与全链管控,依法查处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二)依法审批。坚持公开公平,严格规划管控,规范建房秩序。分批组织统一鉴定,强化D级危房整治库动态管理。严格建房资格联审联批,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验收等手续。进一步压实审批责任,简化审批环节,减轻建房负担,加快推动安全整治有序清零。在推行“四原”拆除重建的同时,县城区各街道不得再行审批D级危房的维修加固项目。审批的其他居民房屋维修加固项目,一律报县政府办(城市办)备案。不得有任何以维修加固之名行翻新重建之实、未经审批的私搭乱建等行为发生。

(三)分类处置。坚持信息共享,积极发动群众,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精准搞好祖籍居民身份、土地房屋权属、经营性用途及“四原”现状等综合认定,健全操作流程,分类抓好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权证发放等工作,切实维护建房业主权益。

四、实施主体

D级危房所有权人为实施主体,负责拆除重建。

所有权人委托第三方单位或企业作为实施主体的,应与第三方单位或企业签订委托协议。

所有权人亡故的,继承人为实施主体。存在多个继承人的,应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重建实施主体。其中,集体土地上不具备建房资格的继承人,不得实施。

对涉及权利人为两个(含)以上的重建项目,由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多方产权人,按照国家对异产毗邻房屋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就实施主体、改造费用分摊等相关事宜签署协议,确定实施主体,并明确由房屋全体产权人承担相应义务,共同分摊拆除重建费用。

五、重建流程

(一)自主申报。房屋所有权人备齐申报资料(附件1、2),自行向所在社区居委会申报拆除原址重建。社区居委会将相关资料报街道办事处。

(二)资格初核。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申报对象花名册,会同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房屋所有权人周边居民代表(不少于10人)座谈会,初步核实房屋所有权人相关信息。对确未损害相邻关系但无法取得“四邻签字”的申报人,可申请社区组织调解。调解无效的,由社区组织居民代表会议决议,相关决议作为街道办事处审批重建的依据。

(三)现场核查。街道办事处组织所辖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站办所,对申报对象是否具备重建资格、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危房等级等情形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无异议的,在房屋所在地进行第一次公示(附件3),公示期7天。核查或公示有异议的,重建程序终止。初核符合条件的,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同意并上报。

(四)联合会审。街道办事处将申报对象花名册及相关审批材料报至县政府办(城市办)。

县政府办(城市办)组织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联合会审,可根据反馈意见再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复核(附件4)。联合会审和现场复核意见为拆除重建的,由建房业主自行选择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并提交正式《自建房危险性鉴定报告》。处置措施为其他方面或联合会审有异议的,重建程序终止。

联合会审无异议的,县政府办(城市办)在县人民政府官网、县融媒体中心所属媒体进行第二次公示(附件5),公示期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各街道办事处整理形成《D级危房拆除重建花名册》(附件6),统一报送至县政府办(城市办)备案审查后,发回至街道办事处办理建房审批单。第二次公示后有异议的,重建程序终止。

(五)核发许可。房屋所有权人凭街道办出具的建房审批单及相关资料依规办理有关用地、规划、建设等许可手续。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发用地许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县住建部门负责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取得上述相关许可后,房屋所有权人与所在街道、社区签订《居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附件7)、《依法建设保证书》(附件8)。

上述审批手续办理完成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施工监管。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日常巡查和“六到场”制度,确保按规划许可和设计图纸施工、不超建不违建、施工质量安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县住建部门负责施工质量安全监管。

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日常巡查,查处违建超建、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竣工验收。施工完成后,承建人向实施主体提出竣工申请并填写《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告知书》(附件9),实施主体填写《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申请书》(附件10)提交街道办事处,并组织承建人、设计方及第三方人员对房屋进行竣工验收(附件11),出具《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附件12)等相关证明文件,有关竣工资料,依规搞好归档留存。限额以上的居民自建房按住建部门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和备案。

(八)权证颁发。县自然资源部门对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依法进行产权登记。

六、规费收取

按照既有房屋安全整治专项行动有关收费政策,分类明确“四原”拆除重建有关规费收取标准。

(一)集体土地。建房不收取办证工本费。其他审批环节所需评估、公证、危房鉴定、测绘等第三方服务性收费由所有权人自行缴纳。祖籍居民要求办理土地出让的,依法按相关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国有土地。拆除重建(含办理国有土地转用手续)的需缴纳以下费用:

1.土地出让金补缴。依据所在区域、路段标准,依法按要求缴纳土地出让金。

2.有关行政规费。依照澧财发〔2025〕1号文件,所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住宅类的按建筑面积34.9元/㎡标准收取。垃圾处理费按1.2元/㎡计算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20.48元/㎡标准收取,不增加的免收。

房屋架空层层高1.3-2.2米之间减半收费,超过2.2米按全面积计算收费。

3.服务性收费。《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费住宅类按80元/宗、非住宅类按550元/宗标准收取;工程质量检测费按分类指导价格标准的50%收取。房屋设计、排水管网检测、土地评估、房屋鉴定、测绘等第三方服务原则上从“中介服务超市”中自行选取,按低限标准或双方协议价格由第三方服务企业收取。

七、工作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为建房审批和属地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宣传发动、排险除危、对象审查、施工监管及政策答疑等工作。可采取“帮代办”协助房屋所有权人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严禁借机搭车收费。同时,负责做好辖区内“空心房”及其他违建附属用房的拆除工作,进一步规范建房秩序。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D级危房改造纳入县城控制性详规,依规办理用地审批;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工程规划核实等相关手续;负责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房屋安全性鉴定监管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备案抽查、竣工验收和备案等工作;鼓励和引导县城区居民自建房D级危房在拆除重建时,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企业承建。对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居民户,参照《澧县开展装配式绿色农房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予以补贴。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违建超建、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县住保中心负责抓好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整治)申报及认定工作;对确有住房困难的对象,依规依政策落实保障性住房安置及其他补助发放工作。

县纪委监委负责加强履职监督,严查D级危房拆除重建中国家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两违”等情形。

县公安、县税务、县信访、县财政、县应急管理、县消防救援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调度部署做好D级危房拆除重建有关配合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分管城建工作副县长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办(城市办)具体负责,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保中心及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共同配合,做好城区居民自建房D级危房拆除重建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房屋安全的人民性、政治性,积极回应群众诉求,织密责任体系,加快部署推动,细化工作预案。要进一步整合部门力量,落实疏堵结合,建立联动机制,下大力规范县城区建房秩序,确保D级危房拆除重建工作有章可循、有序落地。

(二)强化权益保护。各部门单位要积极推行便民优质服务,全力打通审批堵点,切实简化办事环节,依规落实减费让利,着力办好群众身边“一件事”。要兼顾公平原则,所有D级危房拆除重建项目不得损害或降低相邻合法住宅的日照、采光、通风、通行等方面的权益,严禁建房业主突破“四原”标准,擅自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

(三)强化履职监督。县纪委监委将县城区D级危房拆除重建工作纳入年度巡察工作计划。各街道办事处在D级危房拆除重建过程中,应组织辖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参与,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在D级危房拆除重建监督管理工作中,查证属实存在履职不力、延迟办理甚至索拿卡要、推诿扯皮或参与“两违”建设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一律移送县纪委监委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原有城区居民自建房建房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澧县居民自建房D级危房拆除重建申请资料清单

2.澧县居民自建房D级危房拆除重建申请表

3.D级危房拆除重建公示(第一次)

4.澧县居民自建房D级危房拆除重建联合审查表

5.D级危房拆除重建公示(第二次)

6.D级危房拆除重建花名册

7.居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8.依法建设保证书

9.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告知书

10.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申请书

11.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记录

12.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

13.县城区居民自建房控制区域图

相关附件.doc

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澧县自然资源局

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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