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登录|注册
政府信息公开
归档时间:
已归档

澧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调整澧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2025-01-20 11:24 信息来源:澧县自然资源局
字号:【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依据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24〕1号)之规定

三、主要内容

1.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2.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1.68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旱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5倍执行。

3.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澧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澧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澧政发〔2022〕5号)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县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县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澧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湘易办
  • 政府领导
  • 网上信访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