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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0126001)

2026-01-28 09:57 信息来源: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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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清水垭饮用水经营部经营的包装饮用水(生产者名称:湖南常德浪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10-14)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3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包装饮用水(生产者名称:湖南常德浪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规格型号:17L/桶,生产日期:2025-10-14)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1月12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A2025-05-J774022),报告内容载明: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11月17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澧县清水垭饮用水经营部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A2025-05-J774022,告知复检权利,执法人员当日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包装饮用水。

经核实,能够提供采购涉案“包装饮用水”的生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发货单(入库单)、出厂检验报告单,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相应进货查验凭证经调查属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上述“包装饮用水”时,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供了相关进货凭证记录、生产商的证照及相关检验证明,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律要求,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涉案“包装饮用水”为预包装食品,依常识判断,导致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应该发生在生产环节,而非销售环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所列情形,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四)教育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2.确保食品安全全链条落实主体督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五)公示期限:

2026年01月26日至2026年02月26日



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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