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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0205003)

2026-02-09 11:55 信息来源: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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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清水垭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5-10-14,规格型号:16.9升/桶)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7日,本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常市监交办〔2025〕69号)及相关附件,上述内容载明:上述内容载明:2025年10月23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澧县清水垭饮用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生产者为澧县清水垭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5-10-14、型号规格:16.9升/桶)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51118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澧县清水垭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上述产品《检验报告》(NO:A2025-05-J774021),执法人员当日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库存。

经核实,该公司生产上述“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5-10-14,规格型号:16.9升/桶)150桶,销售150桶,召回涉案产品0桶,货值金额330元,获利75元。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九条,违法行为:生产经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减轻情形的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条件,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330元;2、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0330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澧县清水垭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回收桶清洗消毒杀菌环节疏忽,造成微生物消杀不到位。

事后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及时进行了产品召回,风险排查和生产整改,加强设备的清洗,杀菌和消毒,确保生产设备的洁净。

(五)公示期限:

2026年2月9日至2026年3月11日



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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