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有效降低噪声污染,全面优化人居环境,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澧阳、澧浦、澧西、澧澹街道及澧南、城头山、大堰垱、涔南、梦溪、小渡口镇全域,其他镇政府所在地集镇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此区域内全年全时段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全县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监管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禁止性规定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应急管理局 “3211660”,县生环分局“3237288”。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原《澧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澧政通告〔2023〕1号)同步废止。
澧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