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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宜常铁路澧县段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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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DR—2026—09003

澧财发〔2026〕4号

各有关单位:

《宜常铁路澧县段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八届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澧县财政局

2026年3月16日

宜常铁路澧县段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澧县宜常铁路项目资金筹措及管理,明确资金管理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澧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由澧县筹集并上解的项目资本金和澧县组织实施的各类与宜常铁路建设相关的项目资金,包括各级预算内安排资金、专项债券、超长期国债以及自筹资金。专项用于宜常铁路澧县段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经费、以及“三改、三电”、应急水源、站前广场和通站道路等工程项目支出。所有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根据湖南省宜常铁路出资分担实施方案和常德市支出责任划分方案,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做好各类上解资本金测算,按照省市确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将应分担资金足额列入年度预算或通过其他合规渠道按时筹措到位,并由县发改局履行资本金出资责任,将资本金及时上解至上级资金归集部门,严禁违规举债,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第四条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及相关单位提出宜常铁路项目预算,明确资金筹措方式、责任部门及时间节点,将投资预算及筹资方案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及相关单位配合,积极对接上级相关部门,按照筹资方案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内投资及中央超长期国债,开展项目包装融资等。

第五条 除配套设施项目资金以外,其他高铁建设相关收支,由县铁路建设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县铁办)作为账务主体,开设专户,负责专户资金的收支核算工作,定期与省市相关部门及财政部门、各项目单位对账,并按要求报告资金到位、拨付及结存情况。县自然资源局、县征收办分别开设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专户,所需资金按程序向县铁办专户申请拨付,并按照上级批复的支出预算项目分级设立明细科目核算,根据需要设立多级明细科目核算。

第六条 县铁办负责受理各项目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各项目单位分管县级领导签批,统一报铁路建设工作专班综合组及其牵头县级领导审批,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同意后,县铁办拨付资金。征地拆迁补偿费经县自然资源局、县征收办等单位收集整理相关支出财务资料及附件,履行单位财务内部审签,报分管县级领导审批后,直接支付到相关补偿对象。

第七条 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预算控制、统筹安排;厉行节约、提高效益”的原则,各项目单位应加强宜常铁路项目资金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严格执行“预算控制决算”和“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严禁超预算支出,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不得挪项支付。严格控制征地拆迁范围及标准,加强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管理,其中,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实行总额控制,由地方计提的工作经费原则上不得高于征地拆迁资金总额的2.5%。

第八条 各专户核算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财务核算组,明确财务负责人、会计及出纳,出纳专职负责专户资金收、支、结、存、报等工作,会计负责专户资金收支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及统计分析财务数据等。严格贯彻执行《湖南省财政会计基础管理十条》(湘财会函〔2025〕4 号),聚焦岗位分离、票据印章保管、对账机制建立与执行等薄弱环节,加强专户核算会计基础管理工作,按月开展“三方两两”对账,确保专户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第九条 各项目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和资金类别,分类制定宜常铁路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按规定履行项目立项、预算、政府采购(招投标)、结算、决算等基本建设程序,根据项目进度支出资金,严格按要求专项核算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审计、财政部门将专户资金运行情况纳入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计划,督促项目单位配合做好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的各级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第十条 各责任单位应加大协作力度,共同做好资金争取、项目包装和资金使用等工作,对延误资金筹集和资金支付,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相关责任人,依规给予纪律处理和组织处理。对各种违反财经纪律、政策法规的行为,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审计法》、《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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