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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农村村民自建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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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DR-2026-01001

澧政办发〔202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澧县农村村民自建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三年行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1日

澧县农村村民自建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三年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村民自建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43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县农村村民自建桥梁(指农民自筹资金、社会资金和村集体资金建设的桥梁,以下简称自建桥)安全风险防控,有效解决我县部分自建桥管护缺失、危桥较多等突出问题,坚决守住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底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 2026年3月至2028年11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自建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全面摸清我县自建桥底数及安全状况,基本消除现存安全隐患,建立健全长效“建、管、养”机制,显著提升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安全水平,切实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实施步骤

(一)精准摸排阶段(2026年3月)。制定行动方案,明确牵头领导及相关部门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对全县所有自建桥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掌握桥梁信息,按照“一桥一档”要求建立详细台账,并进行安全隐患初步分类。

(二)集中整改阶段(2026年4月—2028年 4月)。依据排查结果和分类情况,按照“一桥一策”原则,制定并实施分类整治方案。区分轻重缓急,分批推进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工作,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有效处置。

(三)验收销号阶段(2028年5月—11月)。对已完成整治的自建桥组织全面验收,实行销号管理。同步开展“回头看”,巩固整治成效,系统总结整治工作经验,完善并固化自建桥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长效机制。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精准摸排,彻底查清底数

1.全面开展排查。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等责任单位和各镇街开展自建桥整治专业培训,并按照“五个一”(即一名县直单位分管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一名镇街分管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一名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组建工作组,分片区对全县所有自建桥进行“全覆盖、全方位、无死角”拉网式调查,做到不瞒报、不漏报、不虚报。同时,对自建桥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判,全面客观排查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桥梁要及时设立警示标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各镇街。完成时限:2026年3月底前)

2.做好精准分类。根据桥梁建设主体、通行能力、安全现状等,坚持“一桥一档”原则,建立精准的自建桥安全隐患台账。按照“轻微缺损、中等缺损、严重缺损”三个等次进行精准分类,其中:结构完好,仅表面轻微破损,或安全防护警示设施不齐备,但无结构性安全隐患且能正常使用的为轻微缺损;局部构件损坏,承载能力部分下降,需限载或维修的为中等缺损;主体结构严重损坏,存在垮塌等安全风险,应立即封闭并拆除或重建的为严重缺损。(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完成时限:2026年3月底前)

(二)分类施策整改,有序消除隐患

1.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整治方案前应充分听取桥梁所在镇街、村社及村民代表的意见,了解实际通行需求;涉及行洪、地灾隐患的,应充分征求水利、自然资源部门的专业意见,确保整治方案既消除安全隐患,又符合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完成时限:2026年 3月底前)

2.细化整治方案。对严重缺损的自建桥,立即停止使用并做好防护警示和安全管控,其中已废弃的要迅速拆除到位,视情况启动重建程序。对中等缺损的自建桥,及时发布限载限行通告,尽快安排加固维修。对轻微缺损的自建桥,及时组织小修小补,恢复使用功能。优先处置仍在通车使用的危旧桥梁隐患。(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完成时限:2026年3月底前)

3.加快工程实施。规范项目建设程序,严格资质管理,鼓励群众投工投劳和参与监督。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按规定加快项目实施进度。至 2026年 4月底,各镇街自行组织完成所有轻微缺损桥梁的小修保养;完成中等缺损桥梁的警示防护并逐步开展加固维修;完成严重缺损桥梁的全面管控,并启动部分群众急需的重建项目。至 2026年底,整体完成率达到 80%以上,其中,严重缺损的废弃桥梁全部拆除,纳入重建计划的完成 50%以上,需加固维修的完成80%以上。至 2028年4月底,基本完成全部整治任务,进入扫尾清理阶段。(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各镇街)

(三)严格验收程序,确保整治质效

1.强化过程监督。严格执行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施工许可等法定程序,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畅通群众监督渠道,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透明合规。(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各镇街)

2.严格项目验收。对重建或加固维修的桥梁,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实行台账式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第三方检测、群众参与”的质量管理体系,重点把控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质量,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追究责任制度。(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各镇街)

3.组织“回头看”。定期对已整治桥梁进行“回头看”和成效复核抽查,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对整治不到位或出现反弹的,责令限时整改,确保隐患真正消除。(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各镇街)

(四)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1.明确管护责任。整治验收合格的自建桥,及时进行资产确权和移交,明确管护主体。由产权所有者(村集体或指定单位)负责日常巡查、保养和安全管理,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渠道和长效管护机制。(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各镇街)

2.强化规划引导。在编制农村路网等相关规划时,应考虑群众生产生活出行需求,将符合农村路网规划要求的生产生活桥梁纳入建设范围。(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各镇街)

3.规范建设审批。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对村民强烈要求建设的桥梁,按照“村社申报、镇街审核、县审定”的程序,由相关部门提前参与规划设计,引导依法依规建设。严格控制人行桥改为车行桥,确需改建的须按公路桥梁标准修建并纳入交通运输部门管护体系。(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各镇街)

4.保障资金投入。轻微缺损的自建桥,由各镇街自行筹措资金进行整改。中等缺损和严重缺损的自建桥,原则上由县政府从县衔接资金中安排专项,并积极争取上级资金,统筹县级相关涉农资金、财政资金予以支持。每座桥补助整改费用的50%,补助上限10万元。同步开展多元筹措,按自愿原则,通过社会捐助、引入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筹集,不搞任务摊派。(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各镇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建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县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牵头负责,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各镇街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日常调度。各镇街要相应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属地责任。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协作,对管理交叉或模糊领域,按照业务相近原则主动担当,协同推进。县农业农村局履行牵头抓总职责,建立协调机制,组织排查摸底、整改落实及工程验收等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建设、维修技术标准和指导,参与方案审查、工程验收,对符合条件纳入路网的桥梁履行管护职责;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指导重建桥梁的规划选址和用地合规性审查;县水利局负责涉及行洪桥梁的洪水影响评价和技术指导;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安全风险防控;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统筹和保障,加强资金监管。

(三)广泛宣传引导。利用多种宣传媒介,解读政策要求,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8年11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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