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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教育局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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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DR-2026-03001

澧教通〔202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18号)、《关于印发〈师德师风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6〕7号)、《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湖南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湘教发〔2023〕11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澧县教育系统教师从教行为,引导学校(幼儿园)落实师德师风主体责任,打造一支师德高尚的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全县各级各类公民办学校(幼儿园)及教师。

第三条惩戒原则

(一)属地责任,惩防并举。各单位须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师德失范行为,同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实现惩戒与预防相结合。澧县教育局对各单位履职情况实施监督,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失职失责的,视情节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实现惩戒与问责相结合。

(二)依法依规,公正公平。严格遵循事实与程序,确保处理过程合法、结果公正。

(三)惩戒适度,重在教育。根据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影响,给予涉事单位及教师恰当处理。注重教育转化,引导教师自觉反省、整改提升。

第四条职责分工

澧县教育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并直接负责处理重大、疑难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涉及师德师风建设舆情事件。各单位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按照以下层级分工负责:

(一)轻微违规单位自主处理

对本单位教师存在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师德失范行为,由所在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可按本办法直接实施“第一种形态”处理(诫勉除外),处理结果须报澧县教育局备案。

(二)设有纪委单位的处理权限

县一中、县二中、县职业中专对本单位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按以下两类情形分别处理:

1.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本单位纪委或相关部门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2.需给予诫勉组织处理或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在完成调查、告知、听取申辩等程序后,可依据本办法自行作出处理决定,并将相关材料报澧县教育局备案。

(三)未设纪委的单位报送教育局处理

未设纪委的单位对本单位违反师德的行为进行初步研判,对可能要给予诫勉组织处理、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应移交澧县教育局监察室处理。

(四)移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对于接收到的线索或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经初步研判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澧县教育局将线索移送至澧县纪委监委处理:

1.情节涉嫌严重违纪,超出澧县教育局纪检监察室处理权限的师德失范行为;

2.社会影响恶劣、涉及多个单位或情况复杂的师德失范行为;

3.其他按规定应当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直接处理的情形。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五条思想政治与意识形态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发表、传播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或信息。

(二)违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祖国统一要求,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歪曲、篡改国史、党史、军史。

(三)违反互联网管理规定,在微博、微信、抖音等网络编造散布谣言或不良信息。

(四)违规信仰宗教、传播宗教思想,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等非法组织及活动。

(五)在人事档案、学历学位、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方面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荣誉。

第六条教育教学规范与学生权益

(一)讽刺、挖苦、歧视学生,取侮辱性绰号,或实施辱骂、体罚、变相体罚,损害学生人格尊严。

(二)备课敷衍(教案严重不符合要求)、无教案上课,无故缺课、擅自停课,或在课堂上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如玩手机、接打电话、炒股等),严重影响教学质量。

(三)公开学生考试成绩排名,按成绩编排座位,歧视学困生或特殊群体学生。

(四)布置惩罚性作业(指教师出于惩戒目的,布置明显超出正常作业量,不含《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的适当增加学业任务),或组织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引发学生身心伤害或不良社会影响。

(五)在校园欺凌、学生安全事件中不作为,或遇突发事件时擅离职守、不顾学生安危自行离岗。

(六)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或组织、参与有偿补课,诱导、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辅导。

第七条廉洁从教

(一)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接受家长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二)利用职务便利,在招生、分班、评优评先、学生干部选拔等工作中谋取私利。

(三)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辅导班、兴趣班,订购教辅资料、报刊杂志、牛奶、校服等,或通过家长群推销商品、谋取利益。

(四)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职业底线与纪律作风

(一)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对学生实施性骚扰、猥亵等侵害行为。

(二)传播低俗、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参与赌博、酒驾醉驾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造谣诽谤、诬告陷害同事或家长,引发内部矛盾,影响教育教学秩序。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学校工作安排,或采取消极方式抵制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五)泄露学生个人隐私、家庭信息,或在网络平台披露学生相关情况。

第九条课后服务与托管

(一)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忽视学生及家长的自主选择意愿。

(二)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辅导。

(三)在课后服务过程中敷衍塞责、管理松懈,未能履行安全看护、辅导及育人责任。

第十条其他类

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损害教师职业声誉和澧县教育系统形象的行为。

第三章 惩戒种类与适用标准

第十一条惩戒种类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惩戒根据情节轻重,依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分类实施,可单独或合并适用:

(一)对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的惩戒: 

提醒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

(二)对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重的惩戒:

1.党纪处分: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

2.政务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情节严重的惩戒:

1.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2.政务处分:撤职、开除公职。

(四)对师德失范行为涉嫌违法的惩戒: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实施性骚扰、猥亵学生,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2.发表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的言论,或参与邪教组织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

3.包庇、伪造证据,拒绝配合调查且态度恶劣的;

4.触犯法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情节较轻、较重、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情节较轻:行为初次发生、未造成实际后果、主动纠正、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2.情节较重:行为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干扰正常教学秩序、损害教师形象。

3.情节严重:行为导致学生身心严重伤害、严重社会舆情、触犯法律或严重违纪。”

第十二条从轻与免予处分情形

(一)主动交代失范行为,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三)其他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从轻、免予处分情形的。

第十三条党员教师特别规定

党员教师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给予相应处理外,同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应匹配适用,做到纪法贯通、惩戒相当。

第四章 惩戒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线索受理

教育局监察室、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收到的师德失范行为线索,应及时登记,并按以下规定分类处理:

(一)属于本单位(部门)管辖的,及时受理并按第十五条规定启动调查核实程序。

(二)不属于本单位(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处理,并做好移送记录。

(三)对经初步研判,涉嫌违法、社会影响恶劣或按规定应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直接处理的线索,学校纪委或教育局监察室应依照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移送澧县纪委监委第八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十五条调查核实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职责分工,按以下四个层级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一)单位层级调查核实

1.对本单位教师存在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师德失范行为,由所在单位负责调查核实。

2.各单位应由纪检专干牵头组成调查专班,完成调查,形成笔录等书面报告。

3.调查结束后,由学校党组织研究,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二)设有纪委的单位调查核实

县一中、县二中、县职业中专对本校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由本校纪委负责调查核实:

1.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按第四条第二款第1项完成调查后,由学校纪委或相关部门参照本条第一款程序处理;

2.对可能需要给予诫勉组织处理或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行为,由学校纪委及时完成调查,形成笔录等书面报告。调查终结后,由学校纪委将调查材料及处理建议按程序报学校党组织研究,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三)送达决定第2项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三)澧县教育局监察室层级调查核实

1.对于未设纪委的单位移交的可能需要给予诫勉组织处理、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师德失范行为,由澧县教育局监察室负责立案处理。

2.澧县教育局监察室应成立专班(调查专班应实行回避制度),及时完成调查(调查方式包括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收集书面材料等),形成笔录等书面报告。

3.调查终结后,澧县教育局监察室应将调查材料及处理建议按程序报局党组审查,并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三)送达决定第3项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四)纪委监委第八派驻纪检监察组层级调查核实

1.对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师德失范行为,由澧县纪委监委第八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调查核实:

①情节严重涉嫌违法,超出澧县教育局监察室处理权限的。

②社会影响恶劣、涉及多个单位或情况复杂的。

③其他按规定应当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直接处理的情形。

2.澧县教育局监察室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及材料移送至澧县纪委监委第八派驻纪检监察组。

3.纪委监委第八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审查决定

(一)集体研究与决定

调查终结后,将相关调查材料报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作出材料决定。

(二)送达决定

处理决定应及时由作出决定的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各层级送达及备案按以下规定执行:

1.属于第四条第一款情形,由所在单位送达当事人,处理结果报澧县教育局备案。

2.属于第四条第二款情形,由县一中、县二中、县职业中专送达当事人,处理结果报澧县教育局备案。

3.属于第四条第三款情形,由澧县教育局监察室以局党组名义作出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相关材料由局监察室归档留存。

4.属于第四条第四款(移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形,由澧县纪委监委第八派驻纪检监察组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并将处理结果抄送澧县教育局。

(三)特殊程序

给予开除处分的,需经澧县教育局审核后,按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复核申诉

(一)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单位申请复核。

(二)对复核结果不服的,按以下规定申诉:

1.处理决定由学校(含设有纪委的学校)作出的,当事人可在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澧县教育局申诉。

2.处理决定由澧县教育局监察室作出的,当事人可在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澧县纪委监委第八派驻纪检监察组申诉,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处理决定由澧县纪委监委第八派驻纪检监察组作出的,按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规定办理申诉。

(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十八条失实举报的澄清与正名

经调查核实,认定教师受到诬告或举报失实,且因此造成不良影响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澄清事实:原调查单位应在原举报影响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如会议通报、书面说明等)及时予以澄清,消除对教师的负面影响。

(二)依法追责: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查实后,澧县教育局应支持被诬告教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并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后续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后续管理

(一)档案管理

受处分教师在处分期间,由所在单位进行跟踪教育,相关材料归入教师个人档案。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档案信息真实、完整、规范。

(二)处分执行

1.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教师处分决定的执行,确保处分后续事宜执行到位。

2.澧县教育局定期对各单位处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到位、整改不落实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涉及到的人予以追责问责。

(三)单位责任追究

1.对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问责。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导致发生严重师德失范事件的,依法依规从严追责。

2.在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积极履职尽责的情况下,仍发生师德失范事件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可免予追究责任。

3.对师德失范行为隐瞒不报、拖延处理或包庇纵容的,视为未正常履行主体责任,从重追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澧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澧县教育局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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