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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应急管理局 澧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暨有奖征集相关线索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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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DR-2026-23001

澧应急发〔2026〕2号

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烟花爆竹;不得经营、运输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租借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存储烟花爆竹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违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停止违法活动,主动到公安、应急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交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公安、应急部门将视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四、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对于提供的有效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违法犯罪的,最高奖励30万元。同时,我们将严格保护提供人的个人信息,确保其隐私安全。征集线索内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窝点或工厂;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店铺、摊位或网络销售渠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民居或其他场所;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或人员;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电话举报:110 ; 0736—3211660;来信来函及当面举报:澧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澧县应急管理局烟花监管股。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澧县应急管理局

澧县公安局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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