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锦锋砂石有限公司“3.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3月28日9时许,澧县锦锋砂石有限公司在搭建砂石堆料场钢构大棚屋顶铁皮彩钢瓦铺设施工过程中,一名施工人员从棚顶上坠落到地面,伤者送医院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2026年3月28日12时38分死亡。
经核查,该事故应属于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之规定,2026年4月6日,澧县人民政府成立了澧县锦锋砂石有限公司“3.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火连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依法组成,并邀请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勘查现场、查阅资料、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现就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澧县锦锋砂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砂石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3MAE1G0107W;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24年10月21日。住所:湖南省澧县火连坡镇芦桥村九组。经营范围:建筑用石加工;建筑材料**。法定代表人:吴锦峰,男、汉族、家住:河南省商城县吴河乡陈洼村,身份证号码:413027****6835 手机号码:151****8588;
该公司前身企业名称为澧县芦桥采石场, 2009年3月26日成立,属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张晓明,经营范围:石灰岩露天开采、**,先后多次换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该矿山企业2012年首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编号:(湘)FM安许证字[2012]J228号。
2021年9月12日,买受人吴锦锋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9111800元的最高价竞得澧县芦桥采石场建筑面积为5690平方米钢结构厂房、建筑面积为192平方米砖混结构办公楼宿舍及其他构筑物及辅助设施;采矿许可(矿种石灰岩、30万吨/年,有效期限至2023年4月20日至)及机械设备等,2021年12月20日,澧县人民**对原澧县芦桥采石场及负责人、资产所有权人张晓明、杨本智、戴凌下达执行裁定书,随即受买人吴锦锋到相关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22年11月11日,澧县芦桥采石场第3次换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FM安许证字[2022]J228Y3号,有效期:2022年11月11日至2025年11月10日,企业名称没有变更,主要负责人由张晓明变更为吴锦峰。:2024年10月21日,企业重新工商登记,企业名称由澧县芦桥采石场变更为澧县锦锋砂石有限公司,2025年7月25日,该企业重新办理《采矿许可证》(证C4307002025077100158726)
有效期10年,自2025年7月25日至2035年7月25日,其中采矿权人由原澧县芦桥采石场变更为澧县锦锋砂石有限公司,调整矿区范围,矿区面积由原0.0483平方公里调整为0.2578平方公里,生产规模由原30万吨/年扩大到120万吨/年。
该矿山企业2022年11月通过常德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评审评定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有效期至2025年11月。澧县锦锋砂石有限公司虽目前《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但《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25年11月过期,之前企业因矿区范围和生产规模调整已申请露天开采改扩建,并于2025年5月27日与湖南元一矿山设计有限公司签订采矿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技术服务合同,该矿山项目安全预评价和开采初步设计拟提交评审阶段,矿山目前处于停止开采状态。
2.临澧县平安彩钢夹心板厂(以下简称彩钢板厂)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24MA4LD9BX92;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5年3月30日;经营场所:临澧县经济**区安福工业园(三和汽贸旁),经营范围:钢结构、网架结构、结构性金属制品的设计、制作、安装、出租。经营者:李粉翠,女、身份证号码:320911****462X;家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江窖村三组166号,手机号码:189****3900。
2010年6月,李粉翠通过其丈夫叔叔介绍到临澧平安夹芯板厂与厂老板阚福海合作,各自建不同生产线,阚福海主要生产钢结构主体构件,李粉翠生产夹芯板、彩钢瓦等附件,阚因经营不善,后转让他人,一年后停产关闭,李粉翠对阚欠款申请**执行,2015年3月30日,临澧县平安彩钢夹心板厂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者为李粉翠,主要负责工厂生产管理,**业务承接主要由其儿子江建标(公民身份号码:320911****2511)负责。该企业经营范围虽包括安装,实际上没有相应的钢结构安装施工队伍和持有特种作业证的施工人员,安装业务实行分包,主要通过承接业务,**厂里生产的夹心板、彩钢瓦,其他需要的主体构件向外采购。
3.长沙泉纬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EXWD8R4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日期:2025年10月21日;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经营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长沙隆平产业园**区雄天路98号孵化楼2号栋4楼465室法定代表人:郭纬纬,女,身份证号码:430725****6324;家住:桃源县泥窝谭乡岩溪村红岩组。手机号码:159****8090。经营范围: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事故调查组告知应提供资料清单后,该公司仅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和苏绪平、罗建国、宋雪红、周**等4位**和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赵亚平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以及苏绪平取得的由广东省建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高空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专业合格证书》、孙昌伍持有的由安徽中鉴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高级焊工等级证书。公司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预案等缺失,公司管理方面法定代表人郭纬纬虚挂,实际上由吴金泉全面负责,吴金泉从事多年钢结构工程施工,对该行业比较熟悉,为承接澧县锦锋砂石有限公司钢构棚业务,因自身服刑释放人员,特通过郭纬纬挂名申办劳务公司,遂于2026年1月6日与临澧县平安彩钢夹心板厂签订劳务合同,甲方代表人周浩,乙方代表为吴金泉。经查,2026年3月28日,施工当日钢构棚屋顶高空作业人员有孙昌伍、罗凯、田小华、黄桂刚,皆未持有高空作业操作证,对其他作业人员及该公司购买保险名单查询,还有高伟、刘虎旦、潘熊伟、祝剑波、任春振、孙广、田宗耀、孙志强、邹德辉、杜模海、姚世文、谢朝全、樊明友、伍太平等,与吴金泉所提供持有特种作业证人员一一核对后发现存在虚挂现象。综合上述情况,该劳务公司从事此次钢构棚搭建作业,没有配备相应的持证特种作业人员。
该公司负责人吴金泉以350元/天招聘临时施工人员,也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只是对部分员工购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爱保”职业综合保险,且部分员工投保时限仅7天,逾期也未及时缴费续保。经查,2026年3月13日,公司为孙昌伍购买财险“关爱保”灵活用工意外险缴纳保险费99元,保险期限7天,逾期未续保。
(二)澧县锦锋砂石有限公司钢结构大棚建设有关情况
澧县锦锋砂石有限公司钢构棚实则为2021年12月20日由澧县人民**执行裁定书中所称5690平方米钢结构厂房,因2023年雪灾导致原钢构棚大面积受损严重,公司停产停建一直未采取措施维修或拆除重建,后公司办理采矿许可证扩界续证手续后,将钢构棚修缮纳入日程,拟对西北角2、3号钢构棚更换棚顶,东南边1号棚原基础上缩小面积并更换整体屋面和主体钢构件。
2025年12月30日,澧县锦锋砂石有限公司(甲方)法定代表人吴锦峰与临澧县平安彩钢夹心板厂(乙方)经营者李粉翠的儿子江建标(工程实际承包人、身份证号码:320911****2511)签订了一份《钢结构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火连坡粹石场钢结构厂。工程地点:澧县火连坡屠夫垭。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包工期、保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工程施工内容:钢结构大棚施工数量共三个,第一个大棚:30米×100米3000平方(事故发生地),第二个大棚30米×40米1200平方,第三个大棚35×20米700平方,工程造价957000元,双方约定工程面积、造价按照实际施工计算,在安全生产协议方面:甲乙双方在合同第四条第二款施工安全约定:1、乙方必须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做好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定安全施工。2、乙方在制作安装过程中发生的由于乙方责任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施工人员都应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签订之后江建标春节后前往印度尼西亚工作,后续委托合作伙伴周浩全权负责钢结构大棚项目的材料购买、人员施工的安排和管理。
2026年1月6日,临澧县平安彩钢夹心板厂(甲方)江建标的合作伙伴周浩代表甲方与长沙泉纬劳务有限公司(乙方)吴金泉(工程实际承包人、身份证号码:430724****2817)代替泉纬公司法人郭纬纬签订了《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乙方负责澧县锦锋砂石有限公司共三处钢构棚约4000平方米钢结构制作及安装、除锈油漆、预埋件铺设安装、材料进场卸装等按单价40元/ 平方米计算,总价为160000元,
合同约定“乙方所安排的施工人员应具有钢结构施工的资质,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若乙方或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甲方、乙方或第三方的人员。财产安全损害事故的,乙方应承担经济损失赔偿等一切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为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或其它责任保险,且应将保险购买凭证的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2026年3月28日事故发生前,已施工完成第二、第三号大棚。第一号大棚已完成1/2工程。至事故发生前澧县锦锋砂石有限公司共向临澧县平安彩钢夹心板厂支付了工程款50万元。临澧县平安彩钢夹心板厂在事故发生前向长沙泉纬劳务公司吴金泉共支付了劳务费7.3万元。
澧县锦锋砂石有限公司将钢构棚搭建项目发包给临澧县平安彩钢夹心板厂,临澧县平安彩钢夹心板厂只是提供钢构件、彩钢瓦及其他附件材料,不具备钢构棚安装资质。遂将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给长沙泉纬劳务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了承包、分包合同,但对钢构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没有签订专门的协议,或在承包、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伤害、物体打击等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理职责,统一协调管理,定期检查。针对该项目提供的《钢结构应急预案》未切合钢结构棚搭建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施工过程中危险性分析,对有可能出现的高处坠落、机械措施。固化照搬,没有针对性和实际操作性,且没有组织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2026年3月31日下午,天气:晴 。调查组人员到澧县锦锋砂石有限公司钢构大棚搭建现场进行勘验,该公司位于澧县火连坡镇芦桥村九组。事故发生地钢构大棚位于砂石公司办公
楼西北方向约300米处、钢构大棚东西长86米(分为11格,每格间距7.8米),南北宽为30米,高度15米,面积为2580平方。
大棚东侧墙体下端为岩石基础高度为7米,岩石上段钢柱体高度为7.5米,场地地面为沙砾层。事故发生时大棚西北侧墙体面彩钢瓦铺设完毕,南侧墙体面铺设完成约2/3,大棚屋顶面彩钢瓦由西往东进行铺设,已完成3格屋顶铺设,第4格屋顶彩钢瓦在铺设中,现场可见第4格南侧屋顶有一片彩钢瓦已折断下垂,经事发现场多名目击证人指认此处正是孙昌伍高空坠落之处,坠落处屋顶折断彩钢瓦与地面落点垂直高度为14.78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3月28日上午8时,长沙泉纬劳务公司实际管理人吴金泉带领罗凯、田小华、孙昌伍、黄桂刚等11名施工人员进入钢构大棚施工场地,同时还有澧县锦锋砂石有限公司派出的现场安全管理员郭先银在场,临澧县平安彩钢夹心板厂委托负责人周浩到施工现场短暂停留后即到闸口集镇购买焊条。劳务公司负责人吴金泉在现场进行了简单的当日工作任务分工后,罗凯、田小华、孙昌伍、黄桂刚四人到钢棚屋顶进行彩钢瓦铺设和钢筋**,其他人员到西北侧墙体进行施工。吴金泉和砂石公司现场管理安全员郭先银并没有检查督促高空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保险绳,口头交代施工注意事项后,吴金泉即离开现场驾车前往闸口集镇购买矿泉水。 孙昌伍、罗凯等四人戴好安全帽,没有系带安全绳,随身携带扳手、电焊机等工具从大棚西北外侧架设的悬梯爬上屋顶。 孙昌伍进行钢筋摆放,罗凯和田小华开始将钢筋条与檩条**,黄桂刚负责摆放彩钢瓦并用铆钉固定。四人在大棚屋顶横梁上进行作业时直接行走在钢檩条或彩钢瓦上,且无任何防高空坠落护措施,大棚屋顶也没有设置保险绳挂点。上午9时许孙昌伍在屋顶行走时因彩钢瓦滑动致身体失去平衡从屋顶坠落到地面一斜坡处,坠落高度为14.78米。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在屋顶上施工的罗凯、黄桂刚等发现孙昌伍坠落,迅速下到地面并呼叫其他工人到场,随即电话通知吴金泉。现场人员观察其头部及其他部位没有明显损伤,问其伤势情况时孙昌伍处于清醒状态,并能说出手机**,解锁后电话通知家属。数分钟后吴金泉到达现场立即联系120急救车,并电话告知周浩事故情况,澧县甘溪滩镇中心医院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在场人员和医护人员把伤者孙昌伍抬进救护车立即送往澧县第一人民医院,周浩开车随后,吴金泉电话联系并开车接孙昌伍家属赶往医院。120急救车接到伤者后,采取心肺复苏术、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肾上腺素3分钟1次静推等急救措施,12:25,伤者经澧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孙昌伍死亡后,遗体在医院太平间停留至4月3日上午,期间死者家属与涉事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善后赔偿协商,因双方对赔偿款额度争议较大,临澧县平安彩钢夹心板厂与长沙泉纬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皆没有参与善后赔偿事宜处理。澧县锦锋砂石有限公司于4月2日下午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先期垫付50万赔偿款,待事故处理结束后走司法程序。死者孙昌伍遗体于4月3日上午送往澧县火连坡镇澧淞村家中,4月5日上午安葬。在事故善后问题处理上,临澧县平安彩钢夹心板厂与长沙泉纬劳务有限公司相互推诿,没有安排人员参与处理善后事宜,不积极履行赔偿责任,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三、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澧县锦锋砂石有限公司“3.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死者:孙昌伍,男,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623X,户籍地址:湖南省澧县火连坡镇澧淞村6组。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孙昌伍未持证从事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挂保险绳,违反高空作业操作规程,冒险作业,不慎高处跌落致左前胸璧多处骨折畸形、胸骨塌陷重度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长沙泉纬劳务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长沙泉纬劳务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并严格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作业规程;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设置安全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全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未及时检查并制止和纠正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行为;未统一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知识,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组建钢构棚搭建施工队伍,未按要求配备相应的特种作业持证人员;没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使用佩戴。劳务公司未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未按要求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2)临澧县平安彩钢夹心板厂不具备钢构棚安装资质,且将安装劳务分包给长沙泉纬劳务有限公司时,对涉及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情况未进行查验,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施工现场未安排人员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对钢构棚顶高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且未配备安全带、保险绳等违规冒险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
(3)澧县锦锋砂石有限公司对本单位钢构棚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未严格审核,对项目劳务分包情况未加强管理,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公司安排现场管理人员郭先银、张波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钢构棚顶高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按要求配备防护措施等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
(4)火连坡镇人民政府、澧县应急管理局未严格履行属地、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钢构棚搭建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未认真查验,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
五.属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情况
(一)澧县火连坡镇党委、政府和安监站
2025年10月14日,中共澧县火连坡镇委员会、澧县火连坡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火连坡镇2025年干部分工管线及部门、站所人员安排》的通知(火发〔2025〕23号),明确镇党委政府干部及站所人员分工;镇党委书记向云主持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镇长潘琪翔协管全面工作;党委委员、人大主席文良宏主管人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企业、***伍及物质,联系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安监);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王伟;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人戴述楚
查阅镇党委会记录: 2026年 1月19日党委会议部署2026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2月5日春节前安全生产工作部署;2月12日研究“开工第一课”讲安全工作部署会;3月27日会议、4月3日会议第7项议题部署各行业领域隐患排查。2月24日,机关、站所干部例会上,针对全镇企业2026年“开工第一课”讲安全进行工作部署;3月30日、4月3日、4月13日,研究部署全镇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行政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整治等各项工作图片文字信息归档比较完整。
澧县火连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澧县锦锋砂石有限公司对钢结构棚维修加固的建设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不属于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房屋建设项目,即该钢构棚无需到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情况说明。
澧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澧县统计在册非煤矿山企业20家,其中地下矿山企业10家,露天开采矿山企业10家。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承担全县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监管工作。2026年3月上旬,县应急管理局股室及分管负责人有所调整,黄平接任原矿山监管股股长孙海波工作,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淡乾清接任副局长谭辛铭分管矿山监管股。
2026年3月,县应急管理局依照相关规定,按照“统筹兼顾、分级分类、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的原则,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非煤矿山除澧县三元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矿和湖南新澧化工有限公司外,其余18家矿山企业纳入年度计划,共27矿次,其中澧县鑫源石膏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各2次,澧县芦桥采石场等9家各1次,澧县芦桥采石场检查时间列为3月份。
2026年3月27日,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股股长黄平和工作人员谭磊会同火连坡镇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人戴述楚等前往澧县锦锋砂石有限公司例行检查,该企业矿山处于停止开采状态,发现钢构棚搭建现场有人员从事地面施工,要求并查看了施工单位所提供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资质,对安全技术交底等方面工作进行了口头交办。
澧县自然资源局
针对澧县锦锋砂石有限公司钢构棚建设项目,澧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查看现场后,提供书面说明材料,根据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通知》(常自然资发〔2023〕13号),澧县锦锋砂石有限公司对2021年8月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取得的澧县芦桥采石场钢结构场房维修加固的建设行为,不涉及建筑结构和使用性质变更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澧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通过查勘事故现场,认为澧县锦锋砂石有限公司建造的钢构棚不具有围护结构(墙壁),不属于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房屋建设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及《建筑法》第二条释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以及《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房屋建筑项目定义的通知》(湘工改办函〔2022〕6号)文件规定,即该钢构棚无需到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六、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澧县锦锋砂石有限公司“3.28”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追究其责任人员
孙昌伍未持证从事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挂保险绳,违反高空作业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在事故责任认定上,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建议给予相应处罚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1.长沙泉纬劳务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并严格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作业规程;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设置安全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全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未及时检查并制止和纠正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行为;未统一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知识,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组建钢构棚搭建施工队伍,未按要求配备相应的特种作业持证人员;没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使用佩戴。劳务公司未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未按要求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在事故调查期间恶意注销公司,企图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不积极配合善后处理,履行赔偿责任,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给予从严处罚。
2.临澧县平安彩钢夹心板厂 不具备钢构棚安装资质,将安装劳务分包给长沙泉纬劳务有限公司时,对涉及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情况未查验核实,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事故发生时未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钢构棚顶高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配备安全带、保险绳等违规冒险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企业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浩予以行政处罚,并与承包方长沙泉纬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澧县锦锋砂石有限公司对钢构棚重建承包方临澧县平安彩钢夹心板厂单位和个人资质未查验审核,未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公司安排跟班现场管理人员对承包单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冒险作业等安全问题隐患未及时发现制止,对此次事故负有次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企业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先银予以行政处罚,并与承包方临澧县平安彩钢夹心板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建议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单位和人员
1.澧县火连坡镇人民政府对澧县锦锋砂石有限公司钢构棚搭建项目施工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问题未及时检查发现并督促整改。对该起事故负有监管失察责任,澧县火连坡镇人民政府应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其中:
文良宏:澧县火连坡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期间对属地企业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问题未及时检查发现并督促整改。对“3.28”坠落事故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因同时涉及澧县火连坡松祝建材厂“4.18”一般坠落事故案,涉及安全生产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已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戴述楚:火连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人,对辖区内企业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问题未及时检查发现并督促整改,对“3.28”坠落事故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因同时涉及澧县火连坡松祝建材厂“4.18”一般坠落事故案,涉及安全生产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已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2.澧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对澧县锦锋砂石有限公司钢构棚搭建施工现场检查,未严格查验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时发现、督促问题隐患整改。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建议澧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对非煤矿山监管股股长黄平予以警示约谈,并责令其向局党委作出书面检查。澧县应急管理局应针对“4.28”事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长沙泉纬劳务有限公司、临澧县平安彩钢夹心板厂、澧县锦锋砂石有限公司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加强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安全管理,必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整改问题,严格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举一反三,查找问题,消除隐患。
(二)火连坡镇党委、政府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属地和各行业企业安全检查力度,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实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隐患排查,对企业全体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劳动用工管理严格落实到位,杜绝企业培训学习考试走过场,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三)全县各行业领域要开展“强执法、防事故”活动,狠抓责任落实,加强同类同改。建筑施工领域,要重点整治施工方案不落地、安全技术交底走形式、现场防护不到位、盲目抢工期、野蛮施工、无证上岗等突出问题,紧盯高处作业、起重吊装、脚手架、模板支撑、临时用电等高风险工序,要对照事故**的日常管控不严、隐患排查不深、现场监管宽松软、制度空转等问题,聚焦易出事、易忽视、易反弹的薄弱环节排查整改、健全长效管控措施。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要通过系统性培训提高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无视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高危作业违法等违规的行为要及时制止,排除事故隐患并依法严厉查处,零容忍违法行为、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202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