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澧国土资发[2011]28号
澧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文件精神,现将澧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澧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澧县国土资源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11、45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6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6条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6条
8、《土地复垦规定》第6条
9、《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
10、《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3条
1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条
12、《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3条
13、《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
14、《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4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8条
16、《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
17、《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
18、《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
19、《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5条
20、《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6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11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5条
23、《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
2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7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1.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1.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6.10.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12.1修订 | |
行 政 法 规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1999.1.1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国务院 | 1990.5.19 | |
7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9.1.1 | |
8 | 土地复垦规定 | 国务院 | 1989.1.1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 | 1994.3.26 | |
10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8.2.12 | |
11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8.2.12 | |
12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8.2.12 | |
13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国务院 | 1987.4.29 |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 国务院 | 1989.5.1 | |
| 15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国务院 | 2004.3.1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7.1.1 | |
地 方 性 法 规 | 17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0.3.31 |
18 | 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9.1.24 | |
19 | 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0.5.27 | |
20 | 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7.4.1 | |
21 |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9.10.1 | |
22 |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2.3.1 | |
23 | 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6.5.1 | |
部 门 规 章 | 24 |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 国土资源部 | 1992.2.24 |
25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 国土资源部 | 1999.3.2 | |
26 |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 国土资源部 | 1995.5.1 | |
27 |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 国土资源部 | 1998.2.17 | |
28 |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 国土资源部 | 1999.4.28 | |
29 |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 国土资源部 | 2002.1.1 | |
30 |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 国土资源部 | 1995.6.12 | |
部 门 规 章 | 31 |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 国土资源部 | 2000.3.2 |
32 |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 国土资源部 | 1991.9.3 | |
33 |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 国土资源部 | 2004.3.1 | |
34 |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字管理局 | 1995.7.1 | |
35 |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测绘局 | 2000.1.4 | |
省政府规章 | 36 | 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 | 省政府 | 1997.1.8 |
37 | 湖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 省政府 | 1993.3.28 | |
38 | 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2001.5.1 | |
39 | 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 省政府 | 1997.12.30修订 | |
40 | 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1997.2.17 | |
41 | 湖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 | 省政府 | 1995.10.8 | |
42 | 湖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1999.6.10 | |
43 | 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2005.1.20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0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县政府审批,国土资源局承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县政府审批,国土资源局承办)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0条
3、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县政府审批,国土资源局承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
4、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审批(县政府审批,国土资源局承办)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
5、临时用地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
6、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1条
(3)《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38条
7、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61条
8、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审批(县政府审批,国土资源局承办)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6条
9、国有土地改变容积率审批(县政府审批,国土资源局承办)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第二款
(2)《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0条
10、采矿权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16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
(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18条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共3项)
1、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条
3、农用地转让土地征收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45条
(三)行政处罚(共58项)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0条
2、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1条
3、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
4、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
5、当事人拒不退还非法批准的、使用的土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7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
6、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房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
7、农村村民超过省规定标准,多占土地建住宅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房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
8、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
9、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
10、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
1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
12、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1条
13、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
14、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后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4条
15、违法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交出土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
16、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5条
17、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5条
18、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未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责令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6条
(2)《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17条
19、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无偿收回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
20、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6条
(2)《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19条
2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设定的抵押权需要处分时,土地使用者不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
法律依据:
《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18条
22、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进行经营;改变划拨土地的批准用途与性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由本单位进行经营;在划拨土地的地下建筑物内进行经营或者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土地使用者不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
法律依据:
《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18条
2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
24、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6条
25、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4条
26、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处罚种类:收回土地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8条
27、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0条
28、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0条
29、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0条
30、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0条
31、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
32、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土地复垦规定》第20条
(2)《湖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第14条
33、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
34、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
35、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处罚种类: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
36、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
37、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处罚种类: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6款
38、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
39、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8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0条
40、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9条
41、不按期缴纳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并加罚滞纳金
法律依据: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1条
42、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
43、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9条
44、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4条
45、以承包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5条
(2)《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6条
46、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4条
47、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处罚种类:追缴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5条
48、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30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2条
49、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或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者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1条
50、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2条
51、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3条
(2)《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18条
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2)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3)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4)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4条
53、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6条
(2)《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17条
54、伪造、变造、买卖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收缴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5条
55、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或未经测绘资格审查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37条
56、未取得相应测绘资格,擅自编制地图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编制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
57、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1)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2)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3)在距永久性测量志
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4)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5)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6)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7)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22、23条
58、非法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36条
(四)行政征收(共7项)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县政府征收,县国土资源局承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55条
2、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9、10、11条
3、采矿权登记费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
4、土地复垦费征收(县政府征收,县国土资源局承办)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2条
(2)《土地复垦规定》第16条
5、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1条
(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7条
6、土地闲置费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8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3条
7、土地收益金(县政府收取,国土资源局承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
(五)行政确认(共5项)
1、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6条
(3)《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第19条
2、单位、个人用地权属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
(2)《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第20条
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5条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1条
5、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5条
(六)行政强制措施(共1项)
1、缴存地质灾害环境治理恢复备用金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13条
(2)《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
(七)其他行政行为(共1项)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条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
二○
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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