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教罚字〔2025〕2号
当事人姓名:曹勇
当事人地址:澧县县政府宿舍2栋1单元一楼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身份证430723197910******
当事人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曹勇1387369****
其他:案件来源于群众举报
经查,曹勇家教中心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至 8 月 1 日,利用居民楼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偿开展“一对多”学科类校外培训,且没有取得民办教育许可证,属违规培训。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主要证据有就读学生花名册 3 页、退费花名册 1 页,违法所得费用共计 9000 元,曹勇违规办学情况调查表 1 份。
本单位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曹勇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上述证据由曹勇本人提交,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利用居民楼有偿组织义务阶段学生开展“一对多”学科类校外培训。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办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和《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教发〔2025〕32 号)第四十八条的裁量基准,决定对举办者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退还所收费用9000元;
3.予以警告。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澧县教育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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