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教罚字〔2025〕3号
当事人姓名:澧县万邦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澧县澧阳街道德隆商业街A区二楼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723MA4TEE1H01
当事人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刘阳辉1897423****
其他:案件来源于上级交办
经查,当事人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其办学许可范围,2025年暑假期间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类培训活动,其行为属于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违规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主要证据有学生情况登记1 份、学费收据20份、退费明细表1份、退费佐证材料20份、从业人员明细表1份、从业人员资质证明材料1份、民办学校许可证1份、营业执照1份。
本单位于2025年9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澧教罚告〔2025〕2 号),告知当事人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但是以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开展培训活动的除外;(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五)其他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依据该条款,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及社会影响,经综合研判,决定对其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活动的行为依法作出以下处理:
1. 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限期整改到位,并予以警告处分;
2. 对已收取的33250元费用予以清退,违法所得1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户名: 澧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 ,账号 190807202920001076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澧县教育局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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