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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澧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委托实施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29 16:29 来源:澧县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委托单位:澧县卫生健康局

地址:澧县澧阳街道解放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郭凡荣

受委托单位: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澧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地址:澧县澧浦街道柳家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传栋

一、委托执法范围及权限

对澧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就委托事项开展日常监督、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

二、委托事项

(一)实施卫生健康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及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对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四)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防控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五)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打击“两非”等违法行为。

(六)受理对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调查处理。

(七)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

(八)对县级权限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九)协助查处卫生健康领域的违法案件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四、委托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受委托单位限期整改,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及委托事项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4、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委托事项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5、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附名单)实施行政执法,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6、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权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7、受委托单位按照各级卫生健康和司法行政部门要求制作行政处罚案卷文书,做到证据资料完整、程序完备、书写和装订规范,完整归档。

8、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与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委托关系。

四、委托期限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内,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双方按照新的相关规定重新签订委托书,对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作出相应变更或补充。

附件:澧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名单(截至2026年4月30日).doc

澧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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