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代县长朱正权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第十八届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听取生态环境保护、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贯彻落实《澧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一法一办法”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民政保障困难对象提标等工作。现将会议意见纪要如下:
一、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关于原闸口克清石煤矿历史遗留废渣综合治理项目
1.同意火连坡镇政府为原闸口克清石煤矿历史遗留废渣综合治理项目建设业主单位。
2.火连坡镇政府按要求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手续,项目总投资2160 万元。
3.县生环分局负责加强项目前期方案编制、施工设计、效果评估等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效益。
4.高家喜同志负责项目协调调度推进,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二)关于盐井镇金马社区一组低洼地段黑臭水体治理项目
1.同意盐井镇政府为盐井镇金马社区一组低洼地段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建设业主单位。
2.盐井镇政府按要求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手续。项目建设资金410 万元,资金来源为县生环分局争取上级环保专项资金解决。
3.县生环分局负责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实施进度、工程质量、项目绩效等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效益。
4.高家喜同志负责项目协调调度推进,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5.项目建成后,由盐井镇政府负责日常运营维护工作。
(三)关于澧水岸线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改工作
1.全县上下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高效的政治执行力,高标准、严要求,迅速完成澧水岸线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改任务。要坚持“当下改”和“长远立”相结合,以澧水岸线为重点,在全县全面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确保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稳步上升。
2.成立澧水岸线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代县长朱正权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阳任常务副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张元安,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潘莉,副县长高家喜(执行)、杜卫雄、孙家辉任副组长,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生环委办,副县长高家喜兼任办公室主任。整改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行撤销。
3.原则同意县生环分局提请研究的《澧水岸线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送审稿)》,根据会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以县政府办名义印发实施。各责任部门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牢牢锁定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进一步细化实化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工作扎实推进,如期完成。
4.松滋河干线相关砂石堆场问题参照澧水岸线砂石堆场整改措施予以整改,由县生环委办下达《整改交办函》,及时督导整改到位。
5.对整改任务实行清单管理,强化挂账督办、跟踪问效,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县纪委监委要严肃查处整改过程中不自觉、不坚决、不到位,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等工作作风不严不实问题。县公安局要在澧水岸线生态环境整改专项行动中,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二、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高度重视,持续深入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要认真贯彻落实 2023 年全国、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省政府《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 号)等要求,在总结经验教训、巩固工作成效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整治、日常执法监督、长效机制管理等工作,全力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原则同意县住建局提请研究的《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措施(送审稿)》和《澧县城区居民自建房 D 级危房拆除重建工作指引(试行)(送审稿)》《澧县既有楼栋 D 级危房拆除重建工作指引(试行)(送审稿)》,根据会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按程序印发实施。其中,《实施措施》以县政府办名义印发,《重建工作指引》以县既有房屋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名义印发。
3.县城区 D 级危房(含居民自建房、既有楼栋,下同)鉴定、重建工作要全面公示公开。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要加强对 D 级危房拆除重建的审批核准、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4.当前拆除重建仅受理已进入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管理平台整治库的 D 级危房,未入库的不予受理。
5.蒋立勇同志牵头,尽快召开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县政府督查室组织开展好专项督查。
6.上述意见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三、关于贯彻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一法一办法”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工作
1.县人大开展执法检查,是人大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形式。政府系统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人大审议意见办理工作,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2.原则同意县卫健局提请研究的《关于贯彻落实<澧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一法一办法”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工作方案(送审稿)》,根据会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以县政府办名义印发实施。县卫健局要牵头做好《方案》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按相关程序规定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关于民政保障困难对象提标工作
1.原则同意根据省市要求,2023 年 1 月 1 日起,提高全县民政保障困难对象补助标准。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 600元/月提高到 650 元/月(月提标 50 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 9360 元/年提高到 10140 元/年(年提标 780 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 6240 元/年提高到 6500 元/年(年提标 260元);特困人员照料全护理标准由 6000 元/年提高到 6200 元/年(年提标 200 元),半护理标准由 3000 元/年提高到 3100 元/年(年提标 100 元);孤儿基本生活费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孤儿)标准由 950 元/月提高到 1100 元/月(月提标 150 元),集中供养孤儿标准由 1350 元/月提高到 1500 元/月(月提标 150 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 75 元/月提高到 80元/月(月提标 5 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已达市定标准,暂不提标。
2.提标文件根据会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联合印发实施。
3.提标资金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残联精准测算后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