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澧县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从根本上破解房地产“办证难”问题,构建房地产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5号)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2〕2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新建商品房“交房长期交不了证”的问题,以“减负惠企、便利利民”为宗旨,打通堵点和关键环节,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和企业主责、购房人配合的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全流程监督管理,从源头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逐步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住权与产权同步”,扎实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打造澧县“交房即交证”新模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建立交房与交证联动机制,确保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即具备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条件,全面落实“交房即交证”的工作机制;通过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结时限、完善相关审批体系,督促开发建设企业主动作为,在完成工程竣工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交房,县自然资源局依申请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分户证),实现购房人收房即可办证。从2022年12月31日起,全县所有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全面实现“交房即交证”,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协同联办
建立统筹推进“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机制,按照“一个流程图、一个操作指引”的要求,对照部门职责分工形成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权责清单,构建信息共享、联合审批机制,实现“交房即交证”工作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有机结合,推动水、电、气、网络、电视等开户业务联动办理,全面落实审批、监管和服务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做好统筹管理、协调调度等方面的工作,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税务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跟进,共同研究解决“交房即交证”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住保中心、县行政审批局、县税务局)
(二)整合优化业务流程
理顺登记与管理的关系,按照前置一批、并联一批、简化一批和后置一批的要求,对建设方案审批、商品房预售、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等全流程进行精简优化。
1.建设方案审批阶段。
(1)实施“多测合一”。建立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阶段的测绘事项“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完成房屋实测、规划竣工测量和土地竣工测量工作(包括竣工测量前现勘、房屋实测面积与规划报建图之间差异变更认可、期现数据对接等)。建立测绘成果与各部门信息系统的有效关联,实现各部门管理信息和成果数据的互联互通、共享利用。(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住保中心)
(2)建立完善规划审批和施工图变更备案机制。县自然资源局在完成规划方案审批后,应及时将审批资料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平台(以下简称“工改”平台)在线推送给县住建局用于施工图审查。施工图相关变更情况,县住建局应及时反馈给县自然资源局,并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前往县自然资源局办理方案变更手续,确保部门审批、监管和项目施工按照同一图纸实施。(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2.建设预售阶段。
(1)严把预售入口关。县住建局要严格执行预售标准和条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依法审查是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保障专款专用。修改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在预售合同中明确“交房即交证”的相关必备条件,将全面实行预告登记纳入合同条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交房即交证”的主体,预售合同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房交证日期、相关违约责任和购房者“交房即交证”的权利义务。(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住保中心)
(2)确保数据同源信息共享。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住保中心要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和相关要求,共同搭建和管理楼盘表,按照“统一标准、共同建设、共享利用”的原则,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确保预售楼盘的项目名称、房屋坐落、幢栋号等相关信息在房屋预测报告、预售合同、不动产登记中保持一致,便于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住保中心)
(3)强化测绘成果管理和利用。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要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地籍调查和房屋测绘管理业务流程,对开发项目预测备案进行管控,对未按审批方案实施的项目不予办理预测备案,杜绝项目“带病”进入销售。对测绘成果与审批方案不符的,经县自然资源局核实后再按程序办理。(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住保中心)
(4)全面实行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及预告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网上签订预售合同后,县住保中心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预售合同信息及商品房预售电子合同实时推送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同时将相关必要信息推送给县税务局、金融机构及水、电、气、网络、电视等服务单位,引导购房人完成税费核缴、抵押合同签订及开户事宜。县自然资源局要推动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协同办理,依据已备案的网签合同直接办理预告登记。同时,积极探索开展预告登记和转移、抵押登记合并办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告登记时同步收集新建商品房转移、抵押登记的相关材料;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在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时,对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再重复收取。(牵头单位:县住保中心,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
(5)前置物业维修资金归缴。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前,督促已售业主缴纳维修资金至专项账户,对于未售(含自持物业)房屋应缴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于竣工验收备案前缴纳维修资金至专项账户。(牵头单位:县住保中心)
3.竣工验收阶段。
(1)前置相关测绘流程。将不动产权属调查和土地、规划、房产测绘流程前置到项目联合验收之前,按照“多测合一”改革要求和标准做好测量、测绘成果审核入库,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平台联审” ,将测绘成果审核入库,直接作为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的申请资料。(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住保中心)
(2)严格实行联合验收。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落实验收事项、流程、时限、材料等方面的要求,并将消防验收要求纳入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将房屋实测备案前置到项目联合验收前,备案的房屋实测成果作为联合验收必收要件。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过程监管和过程纠偏,据实出具验收合格单,县住建局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2个工作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联合验收意见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登记。(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执法局)
(3)并行开展核实核算。在竣工验收阶段,县自然资源局严格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与土地核验测量成果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做好规划条件核实和土地核验工作。各部门要及时核算、清缴或归集相关费用,在不动产房屋首次登记时不再进行核算。(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
(4)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县住建局对项目联合验收中不涉及到影响质量、消防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整改事项,且经认定后可在短期内补齐相关文件、图纸等资料的,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先行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承诺期内补齐相关材料,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理及信用惩戒。(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4.交房交证阶段。
(1)明确交房主体责任。县住建局负责建立新建商品房已竣工验收项目台账,通过“工改”平台实时推送给县自然资源局,并严格按照“交房即交证”条件做好监管、指导、协调等相关工作;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约定的交房时间前2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交房即交证”必备条件和时间节点完善不动产登记资料。(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2)提高交证时效。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交房条件后,应在约定的交房时间前20个工作日申请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即“栋证”)。首次登记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配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县税务局要进一步优化线上核税缴税流程,及时推送缴税结果信息;县公安局要将户籍信息推送给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全面推行“无纸化”申请和“不见面”审批。各相关部门要全力做到减环节、减资料、减费用、减时限,不断创新服务举措和提高服务效能。(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税务局)
(3)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加强规划、土地、住建、房地产交易、税务、金融与不动产登记全流程业务协同联动。建立健全一次性告知制度、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本着“依法、精简、高效、便民”的原则,围绕“一次办好”的目标,全面精简优化预告(预抵押)登记、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全流程,实现购房业主只需在预告登记阶段,集中委托开发企业批量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与购房人申请预告、预抵押登记时,同步提交转移登记等相关材料,避免企业、群众反复提交材料、反复跑路,实现办证“零见面”,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改革,推行“5+2”无休日服务、上门服务、靠前服务、预约服务,努力提高工作效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税务局)
(三)加强平台协同与信息共享
1.深入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部门要协同推进住房领域“一网通办”平台、税收征管平台、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事”平台的互联互通,结合我县实际做好“工改”平台、“一窗办事”平台、“多测合一”平台、国土空间规划基础能力建设平台、不动产登记平台的对接和优化,建立不动产单元代码在项目报建、审批、竣工验收、测绘、交易、登记成果全流程的关联关系,实现部门间关联信息的实时共享利用,推动行政审批、登记服务的提质提效,逐步建成集中统一协同共享的“一站式”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2.加强信息共享与应用。各部门要协同建立“交房即交证”相关审批结果、基础数据的实时共享流程与机制,制定统一的楼盘表、测绘成果、缴税结果、登记成果、档案资料等基础数据共享与应用标准。同时,加快户籍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和水、电、气、网络、电视等服务单位信息的共享集成。各部门要尽快实现系统内部审批结果、核准成果的信息化、标准化。县住建局负责项目报建、审批、测绘、竣工验收等环节信息的推送与共享;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用地“批、供、用、登”全流程信息的推送与共享,加快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与档案清理、整合和入库,统筹推进不动产电子证照在查询、共享和业务联办中的深度应用。(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住保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县公安局)
(四)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1.强化过程监管。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批、监管、验收、登记流程,按照审管协同的要求做好靠前指导和跟踪服务。县住建局重点做好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房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等重点事项达到“交房即交证”条件;县自然资源局重点做好土地和规划实施的过程监督;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房地产市场领域巡查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落实,严防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执法局)
2.建立诚信体系。各相关部门要统筹建立“交房即交证”改革中企业诚信守信信用体系,将“交房即交证”改革中企业诚信守信情况纳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严格落实“红黑名单”制度,依法制定对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限制清单,依法依规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澧县支行)
(五)统筹推进配套改革
各相关部门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部门配套改革任务清单,明确任务时间节点。县住建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住房领域“一网通办”平台等配套改革;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多规合一”“多测合一”等配套改革;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数据共享利用等配套改革;县工信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市政建设服务主管部门负责水、电、气、网络、电视的联合报装等配套改革。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同联动,突出信息共享,积极为“交房即交证”改革提供强力保障。(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市政建设服务中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不动产统一登记联席会议统筹全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将“交房即交证”纳入重大改革事项统筹安排。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加改革担当,将“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纳入重大改革事项统筹安排部署。
(二)强化工作责任。各责任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紧扣“交房即交证”改革要求,聚焦改革工作难点、堵点,强化责任担当,充分结合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改革任务清单,制定改革任务路线图,细化改革任务举措,明确改革任务时间节点,切实将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三)搞好经验总结。各部门要及时组织对“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总结评估结果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不断优化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机制,形成“交房即交证”澧县经验。同时,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网络媒体、政务服务中心、项目现场等平台和途径,开展广泛宣传,引导群众、企业知晓“交房即交证”条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