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公开
澧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部门职能职责
澧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县委领导和上级法院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民商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2、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3、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
4、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开展司法统计工作,参与地方综合治理工作;
5、法院内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县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6、法院内部的财务、装备、技术、鉴定等工作,并负责有关经费和物质装备的管理工作;
7、法院内部的纪检监察工作;
8、承办其他辖区内应由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我单位是独立核算的一级预算单位,属于政法机关,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根据编委核定,我院内设庭室队19个,全部纳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内设庭室队分别为立案庭,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民事审判四庭,行政庭,红湖、大堰垱、甘溪三个人民法庭,执行一局、执行二局,政监室、办公室、审管办(审监庭)、司法技术室、行政装备室、司法警察大队。
三、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澧县人民法院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及上级财政补助;支出包括单位基本运行的经费,以及上级财政补助的办案、装备及公用等专项经费。
1、收入预算:2017年年初预算数2186.3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163.02万元,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660万元,上级财政补助363.3万元。比2016年预算增加273.74万元,上升14.31%。主要是法官法警调资费及非税收入追加200万元偿还基建债务等增列了预算。
2、支出预算:2017年年初预算数2186.32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891.37万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126.2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86.84万元,专项商品和服务项目支出806.02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186.32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1104.50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2、项目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1081.82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的支出,包括办案专项、布告印刷专项、人民陪审员经费专项、公车运行费专项、水电费专项、物业管理费专项、信息网络建设专项、执收成本专项、装备购置专项、运行维护专项、基建债务还本专项和基本建设专项等。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我院机关运行经费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104.50万元,比2016年预算增加179.57万元,上升19.41%。主要是法官法警调资费增列了预算。
2、“三公”经费预算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27.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56.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7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71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与2016年持平。
3、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我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6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40万元。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与2016年基本持平。
六、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办案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资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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