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澧县自然资源局 澧县财政局 澧县公安局 澧县农业农村局 澧县审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澧县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澧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LXDR-2025-10001
澧人社发〔2025〕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妥善处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工作原则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关系城镇化进程、社会和谐稳定、民生福祉,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28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健全完善覆盖全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抓好。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遵循“当期可承受、未来可持续”和“谁征地、谁负责、谁处理”的基本原则,按照“省指导、市州负责、县市区实施”分级负责的要求,县人民政府切实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
(二)应保尽保,维护权益。根据“全民参保”行动要求,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全力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先保后征,专款专用。按照先落实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借。
(四)防范风险,守住底线。及时分析研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困难、风险隐患,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应对处置,做到防范风险、引导预期、兜牢底线、确保稳定。
二、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工作
(一)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切实做好新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身份认定工作,建立“三审两公示”工作机制,即村(社区)初审、镇(街道)复审、县人民政府审定和村(社区)公示、县公示。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的审核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原已确认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人员,按照之前已明确的条件进行严格甄别核实,经甄别核实不能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要依规依政策予以纠正)。县人社局对被征地农民人员基本情况、参保情况、补贴到位情况、待遇享受情况等建立详细台账。建立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服务站)等多部门联管联控、信息共享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系统。
(二)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问题。按照“全民参保行动”要求,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得以违规一次性补缴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由其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严格按规定逐年缴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之前已甄别确定为社会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也要积极稳妥引导被征地农民选择适当方式参保并缴费。
(三)及时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经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人员,及时为其落实参保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当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的60%×12%×补贴年限(月数)。
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缴费补贴年限,统一为5年(60个月);男60周岁(含60周岁)、女55周岁(含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基本补贴7.5年(90个月),再按年龄每增加1周岁,增加补贴年限0.25年(3个月),最高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180个月)。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金额=补贴金额/139,计发系数139)。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当年缴费后即按缴费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其缴费补贴余额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或继承人。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缴费补贴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
三、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强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用地单位缴纳、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以及从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都要确保足额筹集到位。
1.调整用地单位缴纳标准。参照区片综合地价,结合征地补偿标准、职工平均工资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用地单位按新征用地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一次性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随着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铁路、高速公路、机场、重大水利工程等重点工程的投资主体,要严格遵守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征地所在地区用地单位缴纳标准,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2.政府划拨。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3.落实集体补助资金。县自然资源局在划拨征地补偿费时,应提前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划拨至县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以上资金来源仍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二)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加强征地前置审批和欠费清缴。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缴费标准、金额以及欠费清缴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县人社局出具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社厅出具审核意见。上述审核意见和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的缴款凭证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县自然资源局据此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否则一律不予报批征地。对此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划拨不到位的,要统筹安排,制定分期分批缴纳、划拨到位的计划,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欠费追缴到位。对于拒不按规定清缴社会保障费的用地单位,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予以惩戒。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三)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用地单位缴纳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和从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都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四、切实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
(一)压实主体责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澧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联席会议主要召集人,县人民政府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县长任副召集人,县政府办联系人社工作的副主任和县人社局主要负责人任总联络人,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审计局、县信访局、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县税务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组成人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严格落实“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谁征地、谁负责、谁处理”等工作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二)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县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和待遇发放等经办服务工作;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信息确认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划拨和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根据实际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必要经费;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实际征地面积核定并发放被征地农民资格证;县审计局依法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进行审计监督;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服务站)负责被征地农民承包地人均面积核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县税务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入库;县信访局负责协调调度信访工作。因履职尽责不到位影响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梳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经办流程,积极开展社会保险政策普及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被征地农民树立“谁缴费、谁受益”等理性参保意识,增进被征地农民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本通知发布前已发布土地补偿方案公告的征地项目仍按原文件执行。
附件:
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澧县自然资源局
澧县财政局
澧县公安局
澧县农业农村局
澧县审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澧县税务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