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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澧县本级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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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DR—2026—09001

澧财发〔2026〕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澧县本级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人民政府第十八届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澧县财政局

2026年2月27日

澧县本级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项目预算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促进预算评审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预算评审改革的实施意见》(湘财预〔2025〕241号)、《关于统筹推进财政预算评审改革工作的函》(湘预评函〔2025〕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评审,是指县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支出标准等开展的评审活动,为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政府性融资及国有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预算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预算评审业务规范、操作规程等工作规定,完善预算评审制度;

(二)明确预算评审项目范围并开展预算评审;

(三)负责组织、监督预算评审的具体实施及运用评审结果,对评审报告解释;

(四)指导项目单位配合开展项目预算评审,建立健全项目库;

(五)逐步建立健全完整的财政支出标准体系,为预算编制和执行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 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完成项目预算评审工作。主要职责:

(一)开展项目方案编制和可行性分析论证等工作;

(二)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项目实施方案、细化预算等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协助开展现场核实等工作;

(三)按时书面反馈对初步评审结论的意见或建议;

(四)根据预算评审结果做好项目方案完善及预算申请(调整)等工作;

(五)履行项目招标采购、结算、决算管理主体责任;对自主实施最高投标限价、结算、决算项目,落实部门依责监督和单位内部监督的财会监督职责。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六条 县财政预算评审机构(以下简称县评审中心)对拟申请纳入实施的预算项目开展评审,根据预算管理需要,具体包括以下五类评审。

(一)年初部门预算评审范围。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部门预算项目与公共预算项目,开展评审工作。

(二)预算执行评审范围。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对部门已有预算安排,且资金需求总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含信息化运维)类项目(含工程费、工程其他费及预备费)及费用类等项目。预算执行评审在完成施工图(EPC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图)或方案并编制项目细化预算之后、招标(采购)之前开展。

(三)新增预算评审范围。未列入年度预算,部门年中拟追加申请预算安排(不含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代编预算细化下达),且资金需求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已开展新增预算评审的项目,无需再开展预算执行评审。

(四)可选择评审范围。对巡视巡察、审计、财会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发现问题的项目,制定支出标准需要评审的项目和其他确有评审必要的项目。

(五)评审咨询范围。项目立项前,原则上不开展预算评审。对总投资规模较大、专业性较强、技术复杂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可开展评审咨询,为项目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预算评审中涉及新增资产配置的项目,应当一并进行资产配置审核。

第七条 无需开展评审项目:

(一)人员类项目和公用经费项目;

(二)已出台政策或文件明确资金数额的项目,上级财政部门已经预算评审的项目;

(三)按财政部门规定或认定的支出标准和任务量可直接测算资金需求的项目;

(四)内容敏感,知悉范围有严格限定的项目。

第四章 评审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预算评审要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以及支出标准等作为重点审核内容,其中延续性项目的评审应当将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

(一)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

1.必要性。主要是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项目是否经过县委、县政府会议纪要决策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是否与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一致;与部门职责衔接是否紧密;与其他项目是否存在交叉重复。原则上超过五年的纪要、批示不作为审核的依据。

2.可行性。主要是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具体可行、任务是否明确、实施条件是否具备,项目预算规模与计划方案、目标任务是否匹配,预期投资进度与预期工作进展是否匹配。

3.完整性。主要是项目立项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内容范围、目标任务、规模标准是否清晰明确,预算申报材料及相关依据资料是否齐全。

(二)预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

1.合规性。主要是项目内容是否符合财经法律法规等。

2.合理性。主要是项目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级财力水平相适应,是否属于本级支出责任,支出内容是否真实,经费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方法是否得当等。

3.经济性。主要是项目实施方案是否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厉行勤俭节约,是否有利于降低成本;资金需求是否按照标准测算,是否精打细算。

(三)支出标准审核。主要是对编制预算时使用的支出标准是否适用进行审核。

(四)其他评审侧重点审核。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项目性质、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围绕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内容,综合运用政策评估、比较分析、工作量计算、成本效益分析、市场询价、专家咨询、现场核实等方法实施评审。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预算评审流程为:

(一)年初部门预算评审。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通知要求申报预算,根据预算编制需求,确需评审的,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县评审中心)联合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股室(以下简称预算股)开展项目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或报告。

(二)预算执行及新增预算评审。项目单位应在编制项目细化预算之后、招标(采购)之前向县评审中心提交相关资料,预算执行评审送审金额不得超过年初部门预算评审金额及批复概算金额。县评审中心对项目的经济性进行重点审核,形成初步评审结论后,与项目单位交换意见,沟通评审情况。根据相关意见建议对评审结论进行修正完善,商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股室(预算股)后,出具评审意见或报告。

(三)可选择评审、评审咨询。由相关职能部门向项目单位提出评审要求,并书面告知县评审中心。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县评审中心提交相关资料。县评审中心形成初步评审结论后,与项目单位交换意见,沟通评审情况。根据相关意见建议对评审结论进行修正完善,商相关职能部门后,出具评审意见或报告。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评审工作的保密管理,严控涉密项目知悉范围,严格涉密资料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管理。参与涉密项目评审的单位、第三方机构、专家需具备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满足相应场地、人员、设备、档案管理等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等保密管理程序。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评审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对外透露评审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县评审中心可组织中心评审员、委托专家、委托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评审。

第十三条 县评审中心原则上在项目评审资料完备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或意见;对于资金需求1亿元以上或项目情况复杂、审核难度大的项目,在项目评审资料完备后2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或意见。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因申报单位原因造成时限延长不计入评审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 县评审中心对评审意见或报告负责,按照要求对评审报告进行解释。财政部门负责评审结果运用,对利用评审结果形成的预算安排予以解释。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评审结果运用,结果运用的方式包括:

(一)将评审结果应用于预算安排。预算评审结果作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重要依据,不作为项目单位招投标、政府采购、结算和决算的依据。财政部门运用年初部门预算评审结果指导预算单位编制并审核项目支出预算,被评审项目预算安排金额一般不应超过评审结果。运用预算执行评审结果调整预算安排并指导预算单位严控预算执行,招标(采购)控制价和合同价不应超过预算执行评审结果。运用新增预算评审结果提出预算调整安排建议。参考评审咨询结果提出资金来源意见或项目初步筹资方案。

(二)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财政部门应当结合预算评审,强化对评审数据的积累和有效利用,加强对同类项目评审情况的总结分析,逐步建立共性项目的支出标准和规范,推动工作重心由评审资金需求向制定完善支出标准拓展。

(三)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财政部门应加强共性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分析,发挥预算评审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的作用。

第八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按程序确定全县投资建设项目造价咨询的第三方机构入围名录,委托付费支出标准全县统一。原则上全县各单位造价咨询委托业务,应从该机构名录中择优选取。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付费,所需费用按规定计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在委托方指导下独立开展造价咨询工作。第三方机构与项目申报单位有利益关联关系,或评审项目可能影响第三方机构利益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相关项目评审。

第三方机构参与相关项目评审时,不得同时承揽设计、造价、监理、审计、招标代理、绩效评价等有利益关联关系的业务。同一个第三方机构不得接受不同主体委托开展对同一项目的论证、评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预算执行评审和新增预算评审额度内自行编制最高投标(采购)限价,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完整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原则上结算送审金额不得超过预算执行评审金额及合同金额。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履行单位内部控制及主管部门审核程序后,依法依规按合同结算项目资金。及时编制项目财务决算,确保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按照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督促和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并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单位要及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进行转固资产账务调整处理。

第十八条 按照项目结(决)算不得超过预算执行评审结果的原则,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变更超过合同金额的,应及时按照《澧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履行项目变更审批程序。对超出预算执行评审结果的新增资金需求,视同新增预算评审,经预算调整程序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强化评审技术支撑。落实“省级主建、市县主用”的原则,加快贯通财政评审系统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现全过程线上评审、数据互联互通。

第二十条 明确各方责任,加强联合监管。

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强化对主管、监管行业系统和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强化预算约束,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财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围绕项目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等方面,建立财会监督清单,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内部监督检查,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管理。

县财政部门采取抽查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选取项目单位自主实施最高投标限价、结算、决算项目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财会监督;对财会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监督,推进执业机构综合评价制度建设,健全信用档案,推动行业信用纳入有关重要征信平台;强化行业自律监管,完善投诉举报,行业惩戒,案件线索移送,舆情处置等机制。

中介机构加强执业监督,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承揽和开展业务,严禁无行政许可执业,严禁出具虚假报告;积极配合财会监督,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组织开展预算评审,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干预预算评审结果,不得向县评审中心提出审减率等指令性要求,县评审中心及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第三方机构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按规定自行开展的预算评审,可参照本办法有关原则,明确评审分工,规范评审程序,强化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上级要求,县本级于2025年9月24日全面退出最高投标限价、结算、决算“三类评审”,并在当日全面停止接受“三类评审”项目,已进入评审程序的项目,原则上于2025年底前全部清零。凡因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不予配合未形成评审结论的结算项目,或对结算评审结论存在明显争议且不能达成一致的项目,一律办理退窗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附件1:澧县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送审单(工程类).docx

附件2:澧县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送审单(信息化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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