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澧政办发〔2019〕2号、澧政发〔2021〕6号和澧政办发〔2023〕14号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八届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支持使用本地产品的实施意见》(澧政办发〔2019〕2号)、《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澧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澧政发〔2021〕6号)和《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澧政办发〔2023〕14号)。
附件: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支持使用本地产品的实施意见》(澧政办发〔2019〕2号)
《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澧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澧政发〔2021〕6号)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澧政办发〔2023〕14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澧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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